中国新FDI时代图鉴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意味着“外资三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时代成为过去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意味着“外资三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时代成为过去式。《外商投资法》被赋予在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的使命,标志着中国迎接新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时代全面到来。
01 FDI进入中国模式
FDI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并按前述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及活动准则。
FDI进入中国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02 世界FDI现状
2021年6月21日,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网站发布《2021世界投资报告》,指出新冠疫情导致2020年全球FDI大幅下降,使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倒回至2005年的水平。2020年全球FDI额约为1万亿美元,相比于2019年的约1.5万亿美元下降了35%。2019年至2020年,世界部分区域FDI流入变化如下:

资料来源:UNCTAD,FDI/MNE 数据库(www.unctad.org/fdistatistics)
欧洲2020年FDI额度同比下降80%,北美下降42%,拉丁美洲下降45%,非洲下降16%,而亚洲地区则上升了4%,2020年达到了5350亿美元,是唯一实现正增长的地区,约占全球2020年FDI额的一半。
03 中国FDI现状及趋势
《2021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的FDI在2020年增长了6%,达到了1490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主要由技术相关行业、电子商务和研发所推动,反映了中国成功遏制新冠疫情大流行,GDP增长迅速恢复。
中国近年来致力于创新并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十三五”期间,国家层面共向全国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173项。2020年,国内18家自贸试验区共新设企业39.3万家,实际使用外资1763.8亿元。以不到全国4‰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占全国17.6%的外商投资为稳外贸稳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1。
商务部公开数据显示,我国近年主要使用外资行业如下图所示:

资料来源:商务部官网(www.mofcom.gov.cn)
国家宏观调控下,各自贸区战略定位实现“百花齐放”之效。

自贸区

战略定位

陕西

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上海

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临港新片区

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海南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把海南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广东

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广西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福建

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天津

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

河南

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河北

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辽宁

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黑龙江

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成向北开放重要窗口

江苏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浙江

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湖北

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

湖南

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开放新高地

安徽

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策源地建设、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内陆开放新高地

四川

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重庆

“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要支点

山东

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海洋强国

云南

“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人力资源、鼓励创新、减税降费等一系列措施创造中国市场营商环境,将中国市场与国际接轨。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系进入全新时代,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将吸引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投资,视中国为不可或缺的战略市场。下表为外商投资时我国现行有效的配套性规定,从程序到实体,兼顾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忘保护国家安全。

序号

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

7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修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修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修订)》

14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15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16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1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版)》

18

《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21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发的有关举措》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

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2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5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6

《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

2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30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04 中国FDI企业设立前管理
(一) 负面清管理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自贸区版”)。两版负面清单在细节上略有不同,自贸区相对灵活度更高。

特别管理措施

序号

2020全国版

2020自贸区版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相同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相同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未禁止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增加】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 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制造业

6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未禁止

7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未禁止

8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相同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相同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相同

五、批发和零售业

11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相同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增加】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 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3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增加】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 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14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相同

15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相同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增加】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17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相同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增加】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9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相同

20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相同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相同

22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相同

23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相同

十、教育

24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增加】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 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25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相同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26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相同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增加】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8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增加】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29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增加】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30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增加】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 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 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31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增加】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32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增加】禁止不可移动文物 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33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不同】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二)企业登记管理
外资企业登记可通过设立、变更两种方式获取营业资格,两种程序如下图所示:


中国坚定不移贯彻改革开放路线,以积极的姿态支持经济全球化。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手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利用外资,大幅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等一系列举措,为中国吸引更多外资助力。
1.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数量扩容、布局优化、制度红利持续释放,“十三五”期间——好一份亮眼的自贸区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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