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是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律师办案的重要权利,然而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屡陷“围城”,在特定行业甚至被束之高阁。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诉讼程序设置、权利分配及诉讼中均衡对抗的实现。9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这就意味着在代理执行难案件时,律师取证有了“尚方宝剑”。
《意见》要求,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与授权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法院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必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人民法院应当自申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发放调查令的,必须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长签发。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要求与限制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令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同时,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但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交还调查令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陕西律师有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调查取证是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律师办案的重要权利,然而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屡陷“围城”,在特定行业甚至被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