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借款如何认定?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但如果感情没了,付出过的钱该如何认定?云南省某某县的孙先生最近就有这方面的烦恼。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但如果感情没了,付出过的钱该如何认定?云南省某某县的孙先生最近就有这方面的烦恼。孙先生与李小姐是2016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孙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的方式向李小姐支付131690.31元款项。2018年双方分手,孙先生微信讨要无果后,将李小姐起诉到法院,昔日爱侣对簿公堂,且看法院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借款?
法院观点:虽然孙先生与李小姐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是鉴于双方为情侣关系,借款手续不完善较为普遍;另外恋爱期间李先生为对方适当的花费,符合常理,但是本案涉案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部分款项并非李先生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原告的转款情况,对原告向被告转款 2000 元及以内的视为原告对被告的帮扶和赠与,对其余超过2000元的转款视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故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为108710元。
案例简评
一、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本案件中,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仅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该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关系提供证据,被告提出抗辩时应当对其抗辩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若是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的,则一般认为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此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就应当由原告承担。
结合到本案:原告孙先生在恋爱期内向被告李小姐转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微信、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但其并未对原告的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未尽到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结合转款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认为基于感情因素没有完善书面手续的情形较为普遍,并不能单纯以不存在债权凭证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
二、准确区分恋爱期间借款与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在恋爱期间。双方基于友好的恋爱关系对对方进行财产的赠与是普遍的存在。因此,很有可能将情侣借款与赠与混淆,在认定恋人之间的借款时,应当综合进行考虑,即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特殊含义等,合理地对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进行区分。
结合本案:作为原告的孙先生向自己的女友进行转账是存在合理性的,尤其是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166.66、200、520、666、888、1999且又低于2000元以下的,可以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而转款超过2000元的部分,其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恋爱中的必要花费,应当可以认定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
综上所述,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律师建议在互相转款时明确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定,以保障情侣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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