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所2023年度“十佳诉讼案例”第二期发布

来源:海泰律师

文章摘要
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3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

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3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本期发布海泰所2023年度“十佳诉讼案例”第二期——《老赖公司欠债不还玩失踪,代理执行异议之诉追加执行公司股东,成功助力宁波某头部外贸公司全额收回欠款》,《信托公司违规运用信托资金、擅自注销信托单位违约行为,本所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索赔投资损失》。
案例三、老赖公司欠债不还玩失踪,代理执行异议之诉追加执行公司股东,成功助力宁波某头部外贸公司全额收回欠款
关键词: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概要
在被执行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的情况下,海泰律师通过主张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成功追加该公司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助力宁波某头部外贸公司全额收回欠款。
2021年8月,宁波某外贸公司向青岛某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商品购销合同,外贸公司按约向该供应商支付了20%定金。但供应商收取定金后迟迟未履行交货义务。多次沟通未果后,该外贸公司委托海泰律师起诉该供应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该供应商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的高龄老人,公司实控人甚至玩起了失踪。承办律师多次与执行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法院也用足了拉入老赖黑名单、司法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始终未找到很好的突破口,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死局”。
“法律对这样的老赖行为真的没有办法吗?”面对客户无奈的追问,承办律师下定了决心:不能让违约失信人员逍遥法外,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经到青岛当地调查取证,承办律师发现该被执行人公司的三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但其出资期限为2050年,尚未到期。此种情况下,能否将该三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及应当采取何种路径将三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成为了能否成功执行的关键突破口。
司法实务中,对“公司在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有不少法院认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此外,也有法院不同意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享有期限利益的股东,主张让债权人通过另案诉讼或破产程序另寻他法。但就本案而言,另案起诉被执行人股东,因无约定管辖,客户将不得不远赴青岛异地诉讼,费时费力;申请破产,也是需要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青岛当地法院申请,法律程序更加繁琐。
最终,基于对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胜诉率等因素的全方位考虑,经与执行法官沟通,海泰律师采取了“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三步走的方案。即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就该驳回裁定,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样避免了去青岛异地诉讼的麻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该案的后续法律程序完全按照海泰律师的事先规划开展。历时两年,成功追加被执行人三个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全额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针对被告为公司法人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后,可通过查询公司工商内档的方式取证确认被告公司股东是否实缴完毕。若取证确认未实缴完毕的,在实体上可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在程序上,除了常规的通过另案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或申请被告公司破产外,还可以通过在执行阶段主张采取“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
就另案诉讼、申请破产等两条路径来看,在执行阶段主张执行异议之诉在部分情况下有明显的优势:
如无约定管辖,另案起诉被告公司的股东,一般应由被告公司股东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可能出现管辖法院离原告所在地较远的情况,此时异地诉讼过程费时费力,维权成本较高;而申请破产,也需要到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法律程序更加繁琐,同样也存在异地维权成本较高的弊端。
而若通过在执行阶段提执行异议之诉的方案追加被告股东为被执行人,则可交由受理案件强制执行的法院管辖,因强制执行可以直接由诉讼阶段受理的法院管辖,若诉讼阶段的管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意味着原告可以不用异地维权,即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委托人及代理律师的时间、金钱等维权成本。
因此在实务中,本案采用的维权路径,对律师在类案中制定诉讼策略时,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和实际价值。
当然,新《公司法》施行后,以法条形式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对于解决本类纠纷,有了新的参考依据,此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案例四、信托公司违规运用信托资金、擅自注销信托单位违约行为,本所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索赔投资损失
关键词:信托 违规运用资金 关联交易
案件概要
2020年12月08日,S女士向M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认购资金320万元,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8.4%/年,期间利益分配安排为半年度,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月,信托产品到期日为2022年03月30日,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M信托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及2021年09月30日向S女士进行过收益权分配,此后再未进行过收益权分配。
本所律师接受代理后,协助S女士就M信托公司违规操作行为向银监会举报,并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根据调查结果反馈:M信托公司存在违规运用信托资金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问题且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M信托公司违规行为导致不良底层资产变现困难,投资人兑付遥遥无期,M信托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赔偿投资人投资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M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导致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及清算,未能尽到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应当赔偿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M信托公司赔偿本息后S女士不得再通过信托合同获取收益并赎回本金。
典型意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睹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近几年,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信托公司违规运作信托资金,历往被视为“保本保息”的信托产品频频暴雷,金融消费者投资受损严重,有的甚至血本无归。由于当事人的选择以及请求权基础的不同,这类纠纷的立案案由比较多样,包括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等。本所律师基于立案前的深入检索研究确定了委托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并制定了相应诉讼代理方案,最终根据利弊分析确定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方案,既保护了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进行本息追偿的权利又保留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底层资产收益分配权。
本案是准确适用信托合同相关规则、践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精神的典型案例,有助于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对于规范金融机构销售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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