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出手时就出手,莫待无花空折枝—浅论诉讼时机的把握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诉讼时机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案诉讼目的的实现。正如《孙子兵法》中所讲的“天”即战争的时机,对于诉讼而言就是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的胜机。

诉讼时机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案诉讼目的的实现。正如《孙子兵法》中所讲的“天”即战争的时机,对于诉讼而言就是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的胜机。
如今许多当事人遇到问题时都知道向法院起诉不要超过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保护,这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许多当事人也确实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但不少当事人却错过了最佳的起诉时机,有些当事人甚至是拖延到时效届满的前一天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虽取得了胜诉的判决,但判决已经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已经人去楼空,或是财产已经转移,或是债务人债台高筑,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最终导致原告的债权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文字,其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016年5月我代理了赵某诉某河南茶叶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件。赵某在2014年10月1日借给河南某茶叶有限公司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期一年,2015年借款到期后河南某茶叶有限公司迟迟不肯还款,并且多次跟赵某推脱,让赵某缓一段时间,赵某出于朋友关系就答应了。直到2016年4月份,赵某发现河南某茶叶有公司大门紧闭,只有几名员工来公司上班,多方打探后才知道河南某茶叶有限公司投资购买多处房产,在外借了多笔款项,并且开始转移部分资产,5月份赵某在朋友介绍下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过沟通我代理了赵某案件,由于赵某起诉时间还在2年诉讼时效内,考虑到河南某茶叶有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还没有起诉以及债务人公司经营现状,我们受当事人委托5月底马上立案,将河南某茶叶有公司投资的三处房产请求法院查封,两处房产价值大约230多万,最终经法院判决确认河南某茶叶有公司的债务,法院通过拍卖使得赵某的债权得到实现。当事人及时的发现债务人现状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债权。在其他债权人还没有起诉的情况下起诉河南某茶叶有公司使得债权得到实现,正是正确把握的诉讼时间和时机,否则等到其他债权人纷纷起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赵某的债权利益将很可能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
2014年7月王某某诉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起诉金额76万多元,王某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起诉的。从2014年5月起,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几十名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最终经法院判决确认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约六千万元。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十一处房屋和门面房全部被法院查封,但这些财产的价值大约只有三千万元,王的债权实现的机会大为减少。
事实上,王某的债权早在起诉前两年就已到期,王某只是采用重写欠条的方式来延续诉讼时效,而不是尽早向法院起诉。假设王某某在其他债权人起诉前一年向法院起诉,因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门面房或者房屋的价值足以抵偿欠王某的债务,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可以使王某顺利实现债权。同样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拖延,才造成了判决执行难,债权只能实现少部分的结果。
对于如今的司法现状,执行难在全国仍然比较普遍的问题,但有的执行难却是由于当事人个人原因拖延诉讼,未能有效的把握最佳起诉时机造成的,以上的两个案例当事人应引以为鉴。
对债务人违约的情形,很多债权人或心存侥幸不想增加诉讼的成本;或顾及债务人的关系而不想打官司撕破脸,结果导致诉讼有利时机的丧失。如何判决起诉的时机呢?一般现言,事不过三,如果债务人出现两次以上的违反承诺的行为,就应当果断提起诉讼,宁可失掉所谓朋友和关系,也要避免债权落空的风险。连续两次以上失信的所谓朋友和关系,信用基本完全丧失,也就没有保持的价值。至于诉讼的成本,和债权本身相比则微小得多,不可顾及芝麻而丢了西瓜。
对此,当事人应当是在债务人未躲藏、未转移财产,并在其他债权人起诉前向法院起诉,这才是起诉的最佳时机,是判决得以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保障。不要认为只要债权还未过诉讼时效就可以拖延不起诉,拖延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判决已经没有执行的条件,当事人的债权变成一纸空文。正所谓,该出手时就出手,莫待无花空折枝,否则只能空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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