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一夜暴富,主动找诈骗分子缴费“跑分”反被骗

来源:沙县法院

文章摘要
提到电信诈骗大多数人都避之不及,却有人主动找到犯罪分子,要求参与“跑分”,结果不但被骗还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被告人张某、余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明知“跑分”是为不法分子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

提到电信诈骗大多数人都避之不及,却有人主动找到犯罪分子,要求参与“跑分”,结果不但被骗还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被告人张某、余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明知“跑分”是为不法分子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违法犯罪行为,仍通过社交软件找到昵称为“he火炮”上游犯罪分子(另案处理),主动要求参与做“跑分”业务。
在张某向“he火炮”交付了价值相当于10000元的U币作为押金后,“he火炮”让张某与一名卡主及一名中介人对接“跑分”业务。期间,余某负责看守卡主李某和中介人员,张某负责操作李某手机,将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卡号及相关密码发给“he火炮”,李某的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8033元,张某则收到上家“he火炮”支付的好处费700元。
数日后,在“he火炮”的安排下,朱某来到沙县,将其手机开机密码及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密码等提供给张某和余某用于“跑分”,余某负责看守朱某,张某负责用朱某的手机、银行账号、密码等进行具体转账操作。
期间,“he火炮”告知张某已将钱款转入朱某的银行卡(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案发期间朱某银行账户并未收到任何汇入的款项),但该卡却被冻结,称朱某是来盗刷其中钱款的,遂指使张某将朱某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信用卡的钱盗刷。
张某将“he火炮”所说的情况告诉余某,让余某拖住朱某,自己则使用朱某的手机向“he火炮”转账4000元,并购买了一台iPhone15手机花费5298.92元,共计窃取9298.92元。
另查明,张某、余某还曾伙同张某周共同对被害人罗某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余某在他人授意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共计转移非法资金8033元,经查证涉诈资金为5000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余某在“跑分”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9298.92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张某周、余某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张某周、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余某被高额佣金引诱,轻信与诈骗分子为伍能够一夜暴富,主动投入诈骗分子的怀抱,却不承想自己只是犯罪分子戏谑的一枚棋子,不仅损失了10000元押金,还因触犯刑法失去了人身自由,追悔莫及。法官在此提醒: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天上不会掉馅饼。“跑分”不仅跑不到人生巅峰,更跑不出无处不在的法网。
同时,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为了牟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这些行为可能会使自己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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