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恶犬上一道法律项圈——四川崇州罗纳威咬人事件评析

来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提要: 10月16日下午,四川崇州发生一起恶性的狗咬人事件。据崇州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到一只黑色犬只和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

案情提要:
10月16日下午,四川崇州发生一起恶性的狗咬人事件。据崇州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到一只黑色犬只和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随后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后经了解,该黑色犬只为罗威纳犬。据百度百科显示,罗威纳犬是犬科犬属下的动物,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是世界上最具有勇气和力量的犬种之一。但也恰恰因为其这些特征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根据该案流出视频可见案涉两犬在小区内均无牵引绳,也未有饲养人出现
重点词: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烈性犬 《民法典》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评析
该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的社会讨论。在司法层面上,犬只伤人主要责任在于饲养人。依据《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篇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是否禁养罗威纳犬,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包括广州上海等城市明确将罗威纳犬列为禁养犬只行列,同时依然有诸多城市并未明确将其列入禁养范围。作者认为,就此案中罗威纳犬的攻击性和力量性来看其应当符合烈性犬的标准。据此,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其次,即便不把罗威纳犬视为烈性犬,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只规定,从现有资料看,案涉犬只未系上牵引绳也并未有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旁,被侵权人唐某和邓某也无任何诸如故意挑衅或攻击案涉犬只的行为,故,案涉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此外,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也需要在后续调查中一步步明确,如果案涉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知该两犬性情不稳定,依旧故意或放任其在小区内自由行动,则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此外,本事件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民事侵权案件,还涉及到社会生活中文明饲养问题。案涉犬只随意出现在小区公共区域,既无牵引绳也无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旁,会对公众安全造成隐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犬类对于群众来说是很特别的存在,数千年来狗除了看家护院的作用,很多家庭也都把自家饲养的犬只当成家庭的一部分,其对社会某些领域也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导盲犬、搜救犬等等。我们不应该因此事抵制养犬,而应该规范养犬的行为,增强养犬人的文明素养,让犬类能够和谐地成为我们社会文明很重要的一部分。除了养犬人,我们每个人都遵守应该遵守的规定和要求,营造出一种文明和谐的养犬氛围。个案在震惊我们的同时也将推动我们社会的进步,路虽远,终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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