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试行之际谈“同案不同判”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壹 同案不同判,制定法的老大难 众所周知,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典,即制定法审理案件;普通法系则主要以判例法审理案件。

壹 同案不同判,制定法的老大难
众所周知,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典,即制定法审理案件;普通法系则主要以判例法审理案件。同案不同判,是制定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常态化问题。法官审理同类别的案件,要做到“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点,也是一个法律常识性问题。
法理学家、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
因此,“同案同判”,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总会定期发布的各类指导案例,且该些指导案例,也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事实上的法律渊源,但从《宪法》《立法法》的建制来看,我国并未也不会确立明确的判例法制度;加之,指导性案例也仅是有事实拘束力,无法律强制力,在这种法律制度背景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经常发生。
贰 同案同判,法官不容易
当然,在讨论制定法的这个难题前,也必须指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同案”和“类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用的“类案”一词,是高度精确的。
所谓“类案”,按照文义解释,指的是两个相似或相同的案件,包括事实类似、行为类似、性质类似、争议类似等要素类似,而这次《意见》开宗明义,对“类案”的定义清晰且准确:所谓类案,指的就是和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为了阅读便利,本文的“同案”和“类案”是同一概念,但准确的说,用“类案”来进行表述这一问题则更为妥当,现在先就此问题进行说明,后文不再赘述。
“同案不同判”应当如何理解?其指的是在相同的法律大前提,和两个类似的法律事实小前提下,因不同法官的逻辑推演不同,得出了不同的法律结论,导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事实上,法官对大前提(法律)的适用偏差、对小前提(事实)的认定偏差、以及其推导的技巧偏差,都会干扰其对同案的审判结果。一个法官的性别性格、年龄阅历、工作环境不同,都很有可能就同一个法律问题产生较大的认知差异;法官对案件作出的判决,除了那些条条框框的法律规定之外,还会受到个人生活经验的影响,又或者是他对道德准则的感悟,甚至是法官的个人臆断或偏见。同时,因近年来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压力激增,导致案子“案多且杂乱”,难免出现各类审判失误。
叁 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做了很多努力。据了有关信息显示,1984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案例仅供内部印发参考,不对社会公开,但为解决和规范当时法官对审判工作的随意性或胡作非为,最高人民法院曾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在1983年到1988年对外就印发了近300个案例,以助下级法院法官规范审案。
1985年以后,最高法决定在“公报”上定期发布案例,也正是从这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认识到了判例对审判工作指导的价值。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这是最高法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2010年1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又有了突破,按照胡云腾大法官的介绍:“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2019年10月,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时隔不久,今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本文重点阐述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肆 《意见》的亮点和律师心得
除了清晰的界定了“类案”的定义之外,《意见》对哪些案子需要进行类案检索,提出了要求: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其中,第二条尤为重要,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的类案,应当检索,像一个保险栓,极大程度的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了说服法官,都会有向法官提交司法判例的经验。但经验的反馈是,法官对此的态度多少不一:有的实诚的法官,主动让你去找类似判例,尤其是上级法院生效的那种,找到就敢支持你的诉请;有的法官则挺圆滑地说,判例只是一种参考而已,不对审判结果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
这次出台的《意见》,直接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律师等诉讼参加人,就待决案件检索和找寻类案。一方面,《意见》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应当对诉讼参加人提交的类案进行回应,即诉讼参加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按此规定,将来法官是得好好的对待律师提出的类案材料了。
同时,《意见》第九条规定:“对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所谓“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应当就是必须,法官在审理类案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而所谓“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待决案件,可以参照参考、比对援引类案审理得时候,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或法治精神;虽然“可以参考”不是绝对的,但从实践来看,只要对类案运用得当,那几乎是赋予了代理律师“尚方宝剑”一般的可靠武器。所以,律师同事将来在搜集、提供证据的时候,也请务必养成搜索类案的良好习惯,以提交法庭后,运用《意见》的规定,尽最大努力说服法官采纳类案的裁判观点或裁判结论,以获得更高的胜诉机率。
结语:律师和法治的共同进步
同案同判的核心是“同”或“类”,即:两个案件如何才能被视为是同类案件,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意见》解决了“类”的定义问题和标准问题,是一个重大进步。我相信,“同案同判”的内在逻辑,就是要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使得法官严肃对待审判,切莫随意审判,以严格落实法官的司法责任终身制,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借用王利明老师的一句话结束本文:“判例可以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通过适用判例,可以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人们相信法律规则是稳定的、公正的,人们可以从这些规则中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而对于相同的事实和情况,律师也可以给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见”。
我想,我们律师是时候再努力一点,加强自己的法律检索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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