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主文表述不严谨——执行中的解决路径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某锅炉安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多份锅炉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为某小镇项目提供锅炉及安装,某小镇项目包含两期,一期为别墅、二期为多层公寓,工程款共计700万元,已付600万,尚欠100万。

案例:某锅炉安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多份锅炉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为某小镇项目提供锅炉及安装,某小镇项目包含两期,一期为别墅、二期为多层公寓,工程款共计700万元,已付600万,尚欠100万。锅炉安装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100万元工程款,并主张在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公司未参与庭审,经查该房地产公司尚有房产在另一法院拍卖,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在施工范围内,某小镇(小区)尚未拍卖的房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锅炉安装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参与另一法院执行案件中拍卖所得分配,该案申请执行人对于判决主文中关于某小镇(小区)的含义及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有异议。
对于判决主文中表述不严谨性问题,执行中应如何解决?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一下各种路径。
一、当事人向审判机构申请作出补正裁定。
此种路径,在审判机构作出补正裁定时,具有局限性。仅针对判决书中的笔误作出补正裁定,而笔误的范围仅指法律文书中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的漏写等笔误。本案中关于某小镇(小区)范围的理解和优先受偿适用范围的理解,显然不属于作出补正裁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45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机构向审判机构发函要求对该问题作出解释,由审判机构作出对判决主文表述不严谨性问题的补充解释。
案例中,锅炉安装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审判法官针对小镇(小区)的范围作出解释,审判法官结合判决主文及判决认定事实中的表述,对于小区范围和优先受偿权的实际情况作出解释。
若当事人对审判机构所作出的补充解释无异议,则执行机构可以按照该补充解释继续执行。
若当事人对审判机构所作出的补充解释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执行程序,按照再审的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执行和解。
当事人针对执行的标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达成合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2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如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对表述不严谨的判决主文提出无理要求,执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执行,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程序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温馨提示:判决主文内容为执行依据,收到判决第一时间,审查判决主文的表述是否有误、模糊不清、遗漏内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