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在公司经营不善、债务累累的情况下,经常与公司成为命运共同体。在公司因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时,若公司依旧不能在执行中将债务履行到位,法定代表人可能会依法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这种执行措施极大地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公司被法院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往往会担忧自己收到牵连.
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定代表人摆脱此影响提出一些救济思路。
一、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名单、“限高”的情形
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执行措施,前者相对后者的适用更加严格,其法律后果也更加严重。
1、纳入失信名单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该条文规定了针对一般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而当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后,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当然的被一并纳入失信名单。就纳入失信名单的性质而言,该执行措施是为惩戒有钱不还的被执行人设立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当然因为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而同样被执行该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26条“……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只有当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符合相应的情形时,才会被一并列入失信名单,例如因身为股东而未实缴出资,或出资不实,或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也即对于遵纪守法的法定代表人,不会因公司债务而当然“连坐”,承担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
2、限制高消费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第23条“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同时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而被限制高消费则不一定会纳入失信名单。从严厉程度来看,纳入失信名单是后果更为严重的限制性执行措施,但从适用范围来讲,限制高消费的门槛更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当公司因未能偿还负债而被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以后,不论法定代表人是否于实体上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都会与公司连坐,同样会被限制高消费。
即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实缴足额出资,又或者不实际干预公司经营仅为挂名人等其他与公司债务无实际责任牵连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作为这个“名号”的所有人,此时依旧需要因此被连带“限高”,法律通过这种方式促进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公司债务清算事宜。
法律虽规定了此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依旧可以以个人财产实施被“限高”所禁止的行为,但若每次消费都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打报告、再经过审核才予以实行的,对一个公民的正常生活仍旧会带来诸多不便之处,这也正是“限高”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被采取限制措施后可尝试的解决途径
了解以上两执行措施的具体区别以后,读者们也应清楚,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名单是因为行为本身不合法所导致的,而被限制高消费,有时可能仅仅只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这一名号所致。本文将主要针对足额实缴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等与债务没有直接责任关系的“被冤枉”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种解决方向建议:
1、清偿债务
这是最为直接的解决办法。当公司清偿债务后,执行终结,执行限制措施当然解除,但实践中这也是最为困难的方式。很多时候公司确实因经营不善没法偿债,法定代表人若想排除“限高”影响的,也可以帮公司垫付债务,回头再向公司追偿。
2、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
法定代表人有时只是空有名号,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一定是公司的实际掌权人,“挂名”的现象屡见不鲜。故当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债务的发生无任何实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甩掉这一“名号”所带来的“限高”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但需注意的是,当公司被采取执行措施后,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将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同时,仅通过工商登记的正常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会直接解除限制性的执行措施,还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经过执行法院审查通过后才能完全消除“限高”的影响,否则将会与新任的法定代表人继续一同被“限高”处置。若希望通该方式解除“限高”的,具体流程建议与执行法官沟通了解后再实施。
由此也可以看出,通过该途径解决问题是较为困难的,谁会在没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接过这一顶罪恶的王冠呢?对此读者们也需谨慎,不要轻易为他人的公司代名成为法定代表人。同时需要注意,若恶意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而逃避债务,将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3、向法院申请以个人财产进行高消费活动
向执行法院提出以个人财产实施被限制的行为,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暂时性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方式之一。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经执行法院审查酌定许可,才可以获得部分高消费或一段时间的高消费许可。对此,各执行法院会有不一样的要求,可以联系法院对具体需要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但这依旧是十分不便捷的,执行法院对该申请的审查也会比较严格。
4、申报破产
对于“被冤枉”的法定代表人而言,让公司破产、进行清算也许是最好的一种解脱方式了,也是走投无路的最终解决方式。法定代表人即便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要已经实缴全部出资额又或者认缴的出资额金额不大的,都可以考虑促进公司走破产程序,在有限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摆脱限制性执行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
结 语: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与公司可谓是命运共同体,法律其实并没有过分的苛责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理应为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限度的责任。但针对“被冤枉”的法定代表人,法律也设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尝试。公司确实经营不善的,法定代表人若想摆脱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影响,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同样是有路可寻的。欲控制未来可能发生的该类风险,本文也应当可以为您指引方向。
被纳入失信名单、“限高”的法定代表人如何摆脱影响
作者:龙世杰来源:公司法探

导 言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在公司经营不善、债务累累的情况下,经常与公司成为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