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确认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往往伴随而来的是家庭成员的增减,财产分配方案的调整乃至原有家庭成员感情的破裂,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是否应当准许进行司法亲子鉴定,以及在一方无法或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此推断亲子关系成立/不成立,法官在面对不同案件时往往有着不同的考量。司法亲子鉴定,并非完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掌握主动权,接下来以几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父亲死后“私生子”欲认亲继承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6)苏0481民初5691号案件中,在被继承人李某去世五年后,突然出现一名声称是其婚外子女的陆某,将李某生前的妻子及儿女告上法庭,要求通过与李某的其他子女做近缘性司法鉴定,确认陆某为李某的亲生子女,从而分割李某遗产。法庭认为,李某的子女并无义务配合陆某做亲子鉴定,陆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分割遗产的主张被悉数驳回。
案例二: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汕头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十)中,在郑某与黄某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一方申请对婚生女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法庭认为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未准许亲子鉴定申请。汕头中院认为:“因为委托亲子鉴定必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且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因此,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1.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案例三:在无证据证明婚外情事实情况下,男方拒绝亲子鉴定,不能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在(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案件中,原告苟某与其丈夫曹某因工作原因长年分居两地,后曹某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婚生子曹某某与其并不存在亲缘关系,苟某坦言夫妻异地期间曾与其上司成某发生婚外关系。后曹某便多次找到成某要求其赔偿曹某精神损害并支付曹某某的抚养费,因调解协商未果,苟某遂起诉成某要求确认成某与曹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55万元。庭审过程中,成某拒绝了苟某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并否认与苟某生育了曹某某,而曹某某则陈述成某私下承认亲子关系。法院认为:“苟某起诉请求确认成某与曹某某具有亲子关系,需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在成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定苟某的主张成立。”但在本案中,苟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仅能证明曹某某并非曹某亲生,但无法推定成某与曹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故而法院并未支持苟某要求成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
司法亲子鉴定,并非想做就能做
作者:宣琰来源:泽大律师

前言 在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确认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往往伴随而来的是家庭成员的增减,财产分配方案的调整乃至原有家庭成员感情的破裂,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是否应当准许进行司法亲子鉴定,以及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