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奥兰多区法院关于ale house啤酒屋的显著性做出否定判决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最近,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区法院在一起商标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如果商标已经被确认不受保护,就不能再以其为据提起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或仿冒之诉。

最近,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区法院在一起商标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如果商标已经被确认不受保护,就不能再以其为据提起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或仿冒之诉。
本案原告Miller’s Ale House公司在佛罗里达州以及整个美国经营多家餐馆。经营中,它所使用的标记由地理前缀和“ale house”字样组合而成,有时标记前有斜体“Miller’s”字样(图一),有时没有(图二)。

本案被告DCCM餐饮集团在佛罗里达的达文波特经营一家叫做“Davenport’s AleHouse”的餐馆,餐馆的招牌如(图三)。

原告根据《兰哈姆法案》以及佛罗里达州的相关法律以虚假来源标示、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指出,自己斜体的部分是地理前缀,原告斜体的部分是“Miller’s”文字。原告斜体“Miller’s”只是偶尔才添加。并且,本案之前,Miller’s公司曾经起诉他人商标侵权而败诉,当时第四巡回法院判决认为“ale house”没有可保护的利益,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地理前缀加“ale house”由通用词语组成,且原告当时也没有证明其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所以这部分不能获得保护。原告则认为,自己这一次提起的不是商标侵权之诉,而是虚假标示及不正当竞争之诉,这次诉的是被告对通用词汇不恰当的使用:原、被告的标记都是红色,都有一部分是斜体,且“ale house”的部分字体几乎相同。原告还试图证明自己的标记佛罗里达中部地区使用获得显著性,以及这一地区的消费者会对原被告标记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No. 6:15-cv-1109-Orl-22TBS)认为,原告的权利基础仍然是已经被确认不能得到保护的商标,仅仅把这它说成是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并不能让它获得有别于侵权案的效果,不管是起诉侵权,还是起诉虚假标示或不正当竞争,原告的程序都无法向前推进了。对于原告标记在佛罗里达中部是否可以取得局部显著性的问题,法院没有回应。法院认为,对于本身已经不受保护的标记,再讨论这个问题也没有意义。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案进展仍需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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