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来源:河北高院

文章摘要
近日,蠡县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

近日,蠡县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
原告任某在经营某门市部期间,与被告韩某形成了用工关系,双方因收取客户货款事宜产生了纠纷;该门市部曾于2018年10月作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了刑事自诉,审理后,蠡县法院判决韩某无罪,驳回该门市部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生效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任某提起了本次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任某所经营的某门市部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原告任某为经营者。在诉讼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原告任某以个人名义起诉,诉讼主体错误,且与刑事自诉程序不衔接。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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