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栏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议要求:
①依法严惩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疫情案件;
②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最高法院于4月23日表示,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最高法院的表态,明确了歧视湖北籍劳动者的违法违规性质,是对那些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的个别单位的警告。
律师你好,我是湖北籍员工,公司因为疫情事件把我裁掉了,我该怎么办?
您好,这里是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律分析
就业歧视通常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基于与就业无关的因素而为的,其目的和效果足以妨碍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一切平等权利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行为。
我国法律对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以及禁止就业歧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更是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进一步规定了就业歧视的类型,包括性别歧视、民族歧视、身体残障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等。
疫情期间,人社部也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病或是公司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诊患者尚不能辞退,更不能仅因户籍便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企业单纯以劳动者系湖北籍人员为由拒绝招录或解除劳动合同,既构成就业歧视,也构成违法解雇,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等。
在此,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反对歧视、特别是反对歧视湖北人的声音已渐成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在一些地方,歧视或变相歧视的观念却正或明或暗地成为规制,不断制造着歧视。歧视观念或内涵歧视的规制的存在,标明了这些地方社会治理观念与道德水准。最高法院的表态,也说明这样的观念、规制及其行为,不仅应该受到谴责,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当然,这样讲,与加强对湖北籍务工人员的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并不矛盾。毕竟,当下还存在着许多无症状感染者。加强检测,既是对无症状感染者负责,也是防止下一波疫情暴发的必要措施。
在核酸检测能力和范围都有限的情况下,首先对疫情严重的湖北地区出来务工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是正常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应混同于歧视。
提高核酸检测准确率,可以增强人们对疫情防控的信心,进而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增加人员的流动性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开放度。
“快速准确的检测,不仅是疫情防控‘早发现’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精准防控、维护群众健康,有助于人员合理流动、推动全面复工复产”。
问答 1
疑问: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问答 2
疑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作者:陈宁静来源:京师豫见

新闻专栏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议要求: ①依法严惩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疫情案件; ②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