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购物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部分无良商家为了牟取利益,通过各种违法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一系列惩罚性规定,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其中“退一赔三”的规定适用性最为广泛。那么,我们所进行的所有购买行为,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吗?
在商品交易中,由于消费者对商品具体参数的不了解、对某类商品市场行情的不熟悉、对商品质量检查的局限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差异等问题,导致消费者通常属于弱势地位。
基于以上问题,为了能够切实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正,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纠纷与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区分,增大了经营者的责任,要求经营者尽到更多的义务,这也是“退一赔三”制度的立法本意之一。
那么,对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和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如何区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条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确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是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对于某次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该商品、服务是否属于生活需求品;
(2)该商品、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自买自用;
(3)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在生活消费中的一般需求量是否相符;
(4)其它属于生活消费的消费行为。
该商品、服务是否属于生活需求品——如日常生活所需的衣物、食品、蔬菜;充实家庭生活所需的电视、空调、电脑;家居装饰所需的各类室内摆件;家庭出行所需的电动车、汽车等,以上商品在符合“为生活消费”的前提下,因商家的违法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商品、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自买自用——对于此处的“自买自用”,应当作出更为宽泛的理解。为家庭其他成员购置商品、为亲朋好友购置礼品、受他人之托,代为购买商品,在符合“生活消费”这一前提下,将其认定为“自买自用”的范畴,更有利于消费者在纠纷产生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购买商品用于销售、受单位指派批量购买工作所需的商品时,一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在生活消费中的一般需求量是否相符——对于日常生活中常用且消耗量较大的大米、卫生纸、食用油等商品,或是在商家为了扩大销量进行促销时,消费者基于价格因素购置的商品,应当综合考虑其购买量、商品保质期、日常消耗量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只要不是明显超出一般人的生活常识,都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而在购买金额较高的生活需求品,如汽车、住房、空调、电脑等商品时,则会综合考量消费者的商品持有量及购买用途,对于“生活消费”的认定也会更为严格。
哪些商品可以”退一赔三“?
作者:周云豪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购物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部分无良商家为了牟取利益,通过各种违法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