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法院错误执行,怎么办?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执行的侵害,你可以采取如下六种途径进行救济: 一、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

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执行的侵害,你可以采取如下六种途径进行救济:
一、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当执行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三日内不立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作出裁定时,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事由主要包括:(1)执行行为违法,妨害或者侵害了其权利;(2)对执行标的有异议;(3)认为自己有排除执行的权利;(4)认为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5)申请执行的行为超出申请执行的时效;(6)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合法。
法律依据:《民诉法》225条227条《民诉法解释》464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条、11-18条、20-21条、24-30条。
二、申请执行复议
1.一般情况下,执行复议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复议向执行法院申请。
2.可以申请执行复议的事由主要包括:(1)不服执行法院就执行行为异议所作的裁定;(2)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3)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4)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且不属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的情况的。
法律依据:《民诉法》108条225条《民诉法解释》171条172条185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9-14条、16条、23条;《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30条
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执行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提起。
2.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主要包括:(1)根据《民诉法》227条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后,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对法院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第2款、第17—21条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民诉法》227条《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第2款、17—21条、32条。
四、申请执行监督
1.可以进行执行监督的部门包括: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监察机构、检察院。
2.应该先提起执行异议或者复议,认为问题不能解决的再申请执行监督。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136条。
五、申请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对已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之恢复到原有状态的一种救济措施。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33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9-110条。
六、申请赔偿
1.要求申请执行人赔偿。
2.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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