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商业秘密”这一名称本身就包含了“秘密”二字,为这一知识产权客体蒙上了一种神秘的色彩,使得公众难以对其形成一种清晰明确的认知。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司法案例对“商业秘密”是什么进行简要解读。

“商业秘密”这一名称本身就包含了“秘密”二字,为这一知识产权客体蒙上了一种神秘的色彩,使得公众难以对其形成一种清晰明确的认知。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司法案例对“商业秘密”是什么进行简要解读。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对“商业秘密”这一客体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的形式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括了“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种类型。
而司法解释第一条便对这两种类型的商业秘密进行了说明,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由前述规定可知,不仅涉及具体工艺、算法、数据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与经营有关的能够产生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同样属于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应从所属领域的人员视角出发,以是否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判断标准,而且为便于司法实践的判断,司法解释还对“公众所知悉”的情形进行了举例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要件2:具有商业价值
该要件是指涉案信息是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该信息获得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这就意味着,在认定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商业价值时,不仅要考虑该信息所包含的实际价值,也要考虑该信息所蕴含的潜在价值,只要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无论现在是否已经“变现”,均属于“具有商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要件3: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该要件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要将涉案信息视为“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维持该信息的保密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密措施的认定上,最关键的点是形容词“相应的”,法律并不苛求对所有的“商业秘密”都采取最严苛的保密措施,而是与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即“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即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而并不要求达到严丝合缝、万无一失的程度。”
当然,保密措施的强弱也能从反面来证明“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即其商业价值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二、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保密措施和商业价值往往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判断,更多需要判断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在该要件的判断上除了借助权利人已经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查新报告外,往往需要结合主张的信息本身进行综合判断。
下面我们将实践中常见的两种信息判断标准汇总如下:
1.客户信息如何构成商业秘密?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092号案件中认为:
“客户”概念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概念,包含着存在某种交易机会的内容。普通民事主体的公知信息确实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取,但认定交易机会例如有无交易需求、分析价格接受程度以及交易习惯等,需要付出成本。换言之,从大量普通民事主体信息中筛选、分离出具有交易机会的少量客户,需要花费时间、资金与劳动,尤其是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需要更高的成本,与容易获取的普通民事主体信息是不同的概念。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401号案件中认为:
XXX信息能够体现博泵机电公司与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存在长期稳定交易,亦能够体现对产品的规格、型号、交易价格的特殊需求及其他交易习惯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案件中认为:
瑞昌公司主张构成经营秘密的32家客户信息客户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客户对接人员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还包括设备装置规模、数量、设计单位、投用时间、型号规格、安装位置、使用状况等客户需求习惯,还包括交易合同、发票、报价单、供货范围等客户交易习惯,以及各个项目进展信息、竞争对手情况等市场信息,上述内容的集合属于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深度信息。
瑞昌公司必须通过业务人员搜集信息、跟进维护,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价格承担能力、质量要求、竞争对手情况,以便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更容易获得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创造更多经济利益。
2. 软件源代码如何构成商业秘密?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京73民初1153号案件中认为:
本案中,安美微客公司主张其全部计算机软件代码均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同时未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经过法庭调查发现,安美微客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代码中包含开源代码、从第三方处获得许可代码以及安美微客公司自行研发的代码三部分,因此安美微客公司对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依法不享有权利。安美微客公司经法庭释明,始终未能明确其计算机软件代码中的具体哪些代码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也未能举证其对计算机软件代码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商业机构自行研发的计算机软件代码通常可以认定为技术秘密,但综合上述两点,本院认为,安美微客公司没有明确其计算机软件中可以构成技术秘密的部分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证明其对计算机软件代码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因此安美微客公司主张的全部计算机软件代码整体上无法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关权益可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3民初5073号案件中认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技术信息系原告独立开发的用于其特定类型UPS产品(不间断电源产品)中的软件的源代码,适配于原告的特定产品;原告提交的研发记录和研发成本证明显示,涉案技术信息系原告历时4年、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研发所得;原告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说明,详细阐述了涉案技术信息与区别于公知领域的特征。被告虽抗辩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本院综合上述因素,以及源代码本身所具有的非公开性特点(开源软件除外),再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非公知性。
本文围绕商业秘密的定义、类型、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简要阐述,而关于商业秘密还有很多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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