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整理注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明知即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不等同于应当知道。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心理状态、认识因素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过罚相当,避免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实务中,常常采用司法推定的方式对“明知”进行认定。推定明知是指在没有充分证据直接证实当事人明知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案件情节推定当事人“知道”的情形,具体刑事案件中应当慎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规范中对于“推定明知”的规范模态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在符合相关法定情形时,并不能一味地认定行为人即“明知”。
笔者将常见犯罪关于推定明知的现有规范整理归纳,供交流参考。











现有规范关于“推定明知”的认定汇总(2022)
作者:谈飞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笔者整理注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