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肖像权被侵犯该如何维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聚焦 四川某整形美容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台湾地区演员林心如的照片用于“整牙、生理性双眼皮”等多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

案情聚焦
四川某整形美容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台湾地区演员林心如的照片用于“整牙、生理性双眼皮”等多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林心如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律师向该公司送达律师函,敦促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回应,也未将涉嫌侵权的网页断开。林心如遂委托律师以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被侵犯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林心如是台湾地区演员,在我国大陆具有相当知名度。该整形美容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林心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使用林心如的照片作为宣传配图,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法律特征,构成侵权。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就侵犯肖像权一事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原告林心如经济损失4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1100元、其他因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1500元。
关于名誉侵权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照片及文章的内容,他人查阅后不足以使原告林心如的社会评价降低,且原告亦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证据,故未予支持。
律师分析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本案中该整形美容公司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林心如的照片,而该网站的主要功能是为推广企业、宣传产品,从而营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该整形美容公司使用林心如照片作为“整牙、生理性双眼皮”等多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配图进行商业推广,并附有服务热线和在线咨询、预约医院专家的链接选项,足以证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侵犯肖像权的特征。
★关于损失赔偿的认定
原告林心如是台湾地区演员,在我国大陆具有相当知名度,被告未经其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肖像用于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而且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被告以网络为载体侵犯原告肖像权,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应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关于提起侵害肖像权诉讼的意义
在本案中,林心如通过诉讼,不仅使侵权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且其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自己作为知名演员良好的公众形象。
律师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侮辱、丑化及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是对他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双重侵犯,权利人有权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制止。
1.取证是关键。在网络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复制、摄像取证均不如公证取证效果好,我国对公证证据赋予了最高的证明力;
2.维权应及时。现实中,侵权行为发生后产生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弱化,因此需要受害人及时采取反制措施,进行充分应对。
3.索赔范围广。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必要时提起诉讼。可以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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