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保障律师八项权利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强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破解“会见难”
保证律师48小时内见到嫌疑人
多年来,律师执业有“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针对“会见难”,《规定》明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条件或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申请,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及时审查,不得随意限制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设立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预约平台,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破解“阅卷难”
不得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当时安排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检察院、法院应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辩护律师可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其他用途。
破解“取证难”
禁截留律师与嫌疑人往来信件
针对“取证难”,《规定》明确,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律师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院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材料的,检察院、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与案件有联系的,应及时调取,并通知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检察院、法院应7日内作出答复。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院、法院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除特殊情形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
畅通诉讼渠道
律师可查阅案件庭审录音录像
《规定》强调,律师在开庭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法院应及时审查作出决定。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审查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进入法院参与诉讼时,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庭审中,法官应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公正保障。律师申请查阅法院录制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热点释疑
该如何处置侵犯律师执业权行为?
《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协会。律师可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处理和救济。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累纠累犯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涉律师非法诉讼该如何进行惩治?
《规定》强调,严查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已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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