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入职女员工遭性侵死亡一案发生后,网络大V@妇产科的陈大夫 和 @江宁婆婆就”到底是否存在“一捂就倒”的迷药一问题发生了争执。坚持“存在论”的陈大夫拿出了自己持有的麻醉药七氟烷,以身试验进行录播,在使用七氟烷一分钟左右产生麻醉效果。
然而,陈大夫的“现身说法”并没有平息争论。有网民认为,陈大夫使用七氟烷后一分多钟才产生效果,这足以证明“一捂就倒”的说法不成立,有网民认为,七氟烷是管制药品,陈大夫私人持有是违法行为……迫于压力,陈大夫称将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关闭了微博。
那么,世界上是否真的存在“一捂就倒”的迷药呢?真实的“迷奸”案件中,是否都是使用“一捂就倒”的麻醉药品呢?陈大夫自己持有七氟烷,是否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呢?今天接着这篇文章,我与大家一一细细道来。
一、“一捂就倒”的迷药
世界上到底存不存在“一捂就倒”的迷药呢?这种药是否也用于医生治疗?我并非医生或药剂学家,因此只能基于现有的信息,结合专家们的说法来给大家进行介绍。
一般来说,目前用于临床的麻醉药品只要分为三种,分别是服用类、吸入类、静脉注射类(还有说法称存在“皮肤接触类”的第四种麻醉药品),简单来说就是从食道里进的、从呼吸道里进的以及直接从从血管里进的。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是否存在”一捂就倒”的迷药,那么就默认讨论的范畴系在吸入类麻醉药品。
目前来说,常见的吸入类麻醉药品有氧化亚氮、氟烷、恩氟烷、异氟烷、七氟烷、地氟烷等,新闻中的七氟烷是常见常用的一种麻醉药品,往往用于全身麻醉。
使用时,七氟烷通过呼吸道进入血液中,再通过血液循环进入血脑屏障,最终进入大脑,以实现麻醉效果。一般来说,七氟烷能否发挥麻醉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麻醉作用,往往取决于肺部气体交换和吸入麻醉药肺泡浓度的变化速率。
据专家称,吸入类麻醉药品正常发挥麻醉作用,往往需要几个必要的因素,首先是足量的药剂及足够高的药物浓度,其次是相对密闭的呼吸环路,最后是被使用者有足够高的呼吸气量。
用大白话来讲,就是你要想真正能起到麻醉效果,一来你使用的剂量不能太少,药剂浓度也不能太低,这就跟喝酒一个原理,你要想让人喝醉,喝得多和酒度数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你不能站在空旷的地方搞麻醉,毕竟吸入类麻醉品都容易挥发,医生做手术都是给病人戴上呼吸机面罩的。最后,你得大口大口吸气呼气,麻醉效果才能明显,你跟麻醉药物玩憋气,那必然是起不到效果的。
也正是因此,所谓“一捂就倒”的迷药本身其实并不存在——要做到“一捂就倒”,首先便对剂量、浓度有着极高的要求,而且还要求该药剂挥发性较低,否则像乙醚那样还没往人鼻子上捂就挥发得擦不多了,而且还要让被害人大口大口呼气保证麻醉药剂能充分吸入体内。
如果说真的存在“捂后短时间内致使被害人昏迷”的案例,估计未必是因为麻醉药剂所致,真正缘故可能在于机械性窒息。
二、服用类麻醉药品:真正需要警惕的性侵常用药品
事实上,真正需要警惕的,反而是服用类麻醉药品。回顾过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许多“迷奸”案中,使得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恰恰是服用类的麻醉迷幻药品。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闽0583刑初124号案中,被告人陈志狼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载同事周某1自南安市仑苍镇前往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公司公务,在途中,被告人陈志狼从其家中拿出事先加入“东京热”迷魂药的柠檬苏打水递给周某1饮用。当日13时许,被告人陈志狼在驾车返回途中,趁已经喝了迷魂药的周某1昏迷之际,将车停放在南安市霞美镇车管所附近的偏僻路段,用右手摸周某1的乳房和阴道,用阴茎摩擦周某1的阴道口,在意图插入周某1的阴道时,因周某1突然惊叫了两声,其停止与周某1继续发生性关系。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苏1181刑初859号案中,被告人高军、顾林经事先预谋,准备用迷药将女性迷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两人携带顾林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催眠镇静类液体迷药“弥漫之夜”,至丹阳市皇家永利KTV308包厢内喝酒唱歌。被告人高军叫来女服务员秦某相陪,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高军指使顾林乘秦某不注意时,将迷药倒入秦某的酒杯中,使秦某喝下掺入迷药的啤酒后昏迷,被告人高军遂让被告人顾林把门望风,自己对被害人秦某抠摸阴部后,脱掉自己和被害人的裤子与处于昏迷状态的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该KTV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浙0106刑初676号案中,被告人武光明以劫财劫色为目的,约网友被害人赵某2(16岁)至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某电影大世界看电影,其趁独自购买饮料之机,将事先在网上购得的名为“弥漫之夜”的迷药倒入旺仔牛奶内,并让赵某2喝下致使其意识不清。当日20时许,武光明将赵某2带至自己位于西湖区五联东苑57号406室的出租房内,趁赵某2昏睡不醒时劫得苹果6SPLUS型16G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784元)。次日上午,武光明对已经苏醒但仍然意识不清的赵某2实施奸淫。
去年7月,广东深圳还发生过男子向同行女伴杯中下药被店员发现的案件。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下药的男子赵某采取强制措施,并指控男子涉嫌强奸。2020年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作案男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我曾经在文章《杂谈|如何看待深圳餐厅“下药”嫌疑人赵南溪涉嫌强奸被刑拘?》对7·4深圳男子下药案进行分析,认为行为人之所以难以入罪,是因为存在着“罪名使用困难”及“取证困难”的两重困境,在此不再赘述。
但从赵某的案件我们不难看出,行为人意图使用服用类麻醉药品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使其强奸意图得逞的案件手段往往非常隐蔽,不易察觉也不易取证,对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阻。
三、麻醉药剂、麻醉药品还是毒品?
我国曾在1987年经由国务院出台《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麻醉药品的定义为“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办法》还列举了常见、常用的积累麻醉药品,即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该《办法》在2005年被新出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废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发布于2005年8月3日,历经2013年、2016年两次修订。《条例》并没有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明确的概念定性,而是采用罗列的方法,规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曾在2013年11月11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通知中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49种精神类药品。查阅了此中名目,我们并未发现七氟烷被列入其中。
然而,司法实践当中,七氟烷的定性却有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七氟烷虽未被列入《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但因其化学特性,应加以严格管制,所以应当认定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麻醉药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七氟烷应当认定为麻醉药而非麻醉药品,属于处方药。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姚某、张某非法经营一案中,南昌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关于异氟烷等药品相关属性情况说明一证据证实,七氟烷为吸入麻醉药,异氟烷为吸入全麻药,均应按处方药管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七氟烷应当属于毒品。这个观点比较冷僻,但是的确体现在某些案件的审判之中。比如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豫1602刑初223号赵杰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公诉人指控穆柯(另案处理)多次通过QQ联系被告人赵杰,以微信转账方式从赵杰处购买了有思诺思、咪达唑仑注射液、吸入式七氟烷、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等药品。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杰、郭秋伟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贩卖非药用类麻醉药品或精神管制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应当被采纳。麻醉药品的归类是一项严谨的科学技术实践,我们不能仅因为七氟烷具有与麻醉药品相同或相似的麻醉效果,就无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存在而直接对其定性,否则《目录》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第一种观点首先应当被排除。
之所以对是否名列《目录》如此计较,是因为这从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私自持有、贩卖七氟烷”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的定性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此中“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便是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印发的《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下称《纪要》)中,专门讨论了有关毒品的定性。《纪要》认为,对于“其他毒品”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中列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准,而七氟烷不在《目录》之内,因此不应认定为毒品。因此非法贩卖七氟烷的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尾: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不能“一捂就倒”
文章写到这里,我们可能会发现讨论的话题离陈大夫和江宁婆婆的表达初衷相距远矣。诚然,科学是严谨的,我们都应当以严谨的态度去对待科学问题,但是江宁婆婆和陈大夫的争论,真的是想让大家知道“没有那种一捂住鼻子就让人昏迷”的麻药吗?
我想,恐怕并非如此。
无论是执着于“是否一捂就倒”的江宁婆婆,还是草率“现身说法”的陈大夫,真实的意图,还是在于告诉网民,当麻醉药品管控不当而用于犯罪时,可能会给社会,尤其是女性带来更加深重的危害。
在面对争论时,陈大夫对自己使用了私藏的七氟烷,并称药品是从合法渠道获得,这一说法并没有很强的说服力,也饱受网友们的怀疑。陈大夫自己持有七氟烷,也侧面反映了“个人仍然能够轻易的获取并持有麻醉药品”,体现了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控仍然有待加强。
虽然陈大夫“自我实验”的结果反应了七氟烷并不能如其所称“一捂就倒”,但通过实验我们仍然担忧的发现,七氟烷还是能给被使用者造成明显的麻醉效果。结合佛山高明新入职女员工在被性侵的过程中,因七氟烷而中毒死亡的案件,我们仍然应当对这类麻醉药品报以较高的警惕心态。
在这场争论背后,真正需要仔细思考的,并非“麻醉药品到底能否一捂就倒”,而在于为什么可能会被用于实施犯罪的麻醉药品在受到管制的情况下,仍能如此轻易的被犯罪分子所获取?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又能为保护女性免受侵害、免受恐惧作出什么改变?我们的舆论是否能真正的改掉“被害人有罪论”的陋习,真正学会用现代的人文关怀理念去对待那些在犯罪中受到伤害,以及因犯罪行为存在而恐惧的女性呢?
麻醉药品能不能“一捂就倒”或许并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对犯罪行为的警惕和防备不能一捂就倒,我们对法律的信心不能一捂就倒,我们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不能一捂就倒。
七氟烷能不能“一捂就倒”,或许没有那么重要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佛山新入职女员工遭性侵死亡一案发生后,网络大V@妇产科的陈大夫 和 @江宁婆婆就”到底是否存在“一捂就倒”的迷药一问题发生了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