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卖隐形眼镜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该栏目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周推出一期,以主持人介绍+文字纪实的形式,带领公众走进真实的庭审现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自2018年1月26日起,该栏目还在《上海法治报》刊登,敬请关注!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姜某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网购平台向卓某(已另案处理)经营的店铺购入隐形眼镜和护理液,总计八万余元,并通过微信等途径对外加价予以销售。
2017年5月,姜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对销售隐形眼镜等行为予以供认。一审审理期间,姜某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2018年4月,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姜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8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姜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
姜某:我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和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检察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姜某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姜某:我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但不知道网络销售也需要相关资质,我只是帮他人买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并不是非法经营。
检察员: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姜某明知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需要相关许可,其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向全国各地的不特定对象出卖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且进行营利,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的供述证实,其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办理资质证明及许可,但是姜某没有相关的资质及许可。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法院根据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