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已然成为了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当自己成为出借金钱一方时,你真的懂得借钱的正确姿势吗?倘若仅凭一句“放心我一定会还你钱的!”就稀里糊涂把钱装进了别人的口袋,而不做任何法律意义上的预防措施,那只能夸你一句,你很勇哦。
笔者近期参与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本文便是以该案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浅谈自然人之间借贷的相关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出借人周某某(下称甲)在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时间里,分次向借款人张某(下称乙)银行账户打入五笔借款,总计49万元。借款人乙于2018年6月向出借人甲出具了《借条》,即先给钱后打条,《借条》上仅写明了借款金额50万、借款人乙、保证人贾某(下称丙)和借条出具日期,并未列明其他事项,双方虽口头约定了每月1万元的利息,却没有写进《借条》当中。《借条》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每月将1万元利息打入甲的银行账户,直到2020年1月在乙交付了当月月息后再未有过任何还本付息行为。后甲多次要求乙还款,乙均以手头紧为由推脱,最终甲向乙作出了最迟2021年1月底还清,否则将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2021年1月,乙仍未还款,于是甲在2021年10月份提起诉讼,提出了要求乙归还50万元本金以及自2020月1月后利息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处乙归还甲本金49万元本金以及利息,利息按LPR四倍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问题提出
一、《借条》重要吗?《借条》一般应当包含那些内容?
(一)《借条》,即借款合同,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案中,出借人甲与借款人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最后一笔借款打入乙的银行账户之后出具的,这种先给钱再出条的做法其实是具有很大法律风险的。
《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借款时最稳妥的做法是一手交钱,一手签合同。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实践中会出现情况紧急,来不及起草借款合同的情形,那么此时出借人可以在转账时,在“备注”栏上写明此款项为某某借款,之后双方再将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双方都认可的形式补上。
(二)《民法典》第668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①借款种类。这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市场的需求创设的货市商品种类。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某种特定形式的贷款。自然人之间往往是没有这一项的。②币种。是指借款合同标的是哪一种货币,是人民币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③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和范围。④数额。数额是确定资金的拨付和计算利息的依据,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标志。⑤利率。这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利息金额的大小。⑥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⑦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以什么方式偿还借款给出借人。例如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者分次偿还。
二、借款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作为利息的行为该如何确定本金?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出借者放贷时预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却在合同中将扣除的钱作为本金一并写入,这部分钱被称为“砍头息”,即合同记载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本案中,便有砍头息的存在,甲分五次向乙银行账户内汇入49万元,而在双方签订的《借条》中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最终法院判定本金为49万元,以49万计算利息,并没有采纳甲所主张的50万元本金请求。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砍头息是违法的,即便双方存在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以确定借款金额,依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借款本金由实际到达借款人手中的数额为准。
三、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如何约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金融、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020年8月20日我国发布了新的民间借贷规定,取消了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新的民间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本案中,借贷双方以50万本金计每月1万元的利息,也就说年利率达到了24%,大大超过了LPR四倍,因而人民法院作出了“利息按LPR四倍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的判决。(由于本案时间跨度较大,因此这里仅以最新政策,即LPR为标准分析,稍有改动。)
因此,双方在约定借款利息时,要留心不要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里并不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只要就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便一概视为无利息。首先,借款合同双方可以就利息问题重新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能够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利息问题按照《补充协议》执行。其次,若双方就利息问题仅有口头约定,并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那么出借人就需要拿出证据来佐证了,或许是当时的录音,亦或许是借款人每月按时给利息的证明。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借条》仅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人、保证人和借条出具日期,而最终法院采信甲对于利息问题的主张,正是因为甲提供了乙每月按时1万元的转账凭证。最后,倘若对于利息问题既没有约定,也无其他方式加以证明,那么只能被认定为无利息借款了。
当然,本条款所针对是还款期限内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则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忘记约定借款利息的出借人,在提起诉讼时不要忘了你还有一笔逾期利息可以申请。
四、借条(范本)
出借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今借款人通过_________(现金、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用于_____________(买房、买车、创业等)。用款时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年__月。利息为每年(或每月)___%,自____年__月起每月__日支付利息(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则按每月欠款总额的___%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出借人:_______
借款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