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梯门损坏纠纷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日常场调解工作中,作为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除了调解治安纠纷,还调解过不少各类型的纠纷,本期我们将讲述一起损坏赔偿纠纷。

在日常场调解工作中,作为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除了调解治安纠纷,还调解过不少各类型的纠纷,本期我们将讲述一起损坏赔偿纠纷。
一、贪图一时之方便,造成货梯门损坏
2021年8月9日16时38分,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科技产业中心,蔡某进出车间二大楼1号货梯。其等待货梯中人员走出后,蔡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进入该货梯,在进入过程中其电动三轮车与准备关门的货梯门发生碰撞,造成货梯梯门损坏。事后,产业中心的物业管理人员查看监控时看到蔡某骑电动车与货梯门发生碰撞,于是找到蔡某与其协商货梯门的损坏维修的费用,经多次协商均无果,遂报警处理,双方经民警引导下来到三山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就双方的损坏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
双方进入调解室,调解员让物业方代表表达其诉求,物业方代表出示了当事的监控录像,在监控录像中清晰地显示蔡某进出电梯的过程,在此过程去全程并无下车推行,直接驾车加速进电梯,才导致事件的发生。物业方要求蔡某赔偿货梯门维修费1500元,但蔡某对于视频中的电梯门的质量抱有疑议,质疑其有机械方面的问题才会碰到的,至此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对双方分别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对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直接进电梯的行为进行的批评,对于其质疑视频中的电梯质量的问题的说法,调解员也为其列举了生活中许多例子解释。但蔡某表示对于1500元的维修费用有点过高,不愿赔偿。随后调解员与物业管理方代表沟通,同意降低了维修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双方表示和解。
2、蔡某同意于2021年8月11日向物业管理方面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50元作为维修货梯梯门的全部维修费用。
三、结语
关于禁止电动车上楼相关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了,请不要为了自己一时方便而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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