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作为其兄长开设公司的联系人,对外销售产品,并与自己所任职的用人单位进行竞争,用人单位因此要求劳动者赔偿50万元。经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双方仍坚持上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并提示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双方当事人经审慎评估,均表示服判息诉,当庭撤回上诉。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4日
高正入职净婷公司,从事面膜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一份。
约定:
高正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经营与净婷公司业务相同、类似的事业;
不得为与净婷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公司提供劳动或在前述公司担任职务;
如高正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净婷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18年10月8日
高正的兄长设立了皙白公司,从事面膜生产经营业务。
2018年11月11日
净婷公司发现,皙白公司给颜美公司的送货单上显示联系人为高正。而颜美公司同时也是净婷公司的客户,负责联系的销售员同为高正。
随后,净婷公司以高正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高正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仲裁支持了净婷公司该项请求。高正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高正在职期间存在竞业行为,但约定责任畸高,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类案裁判方法指引下双方均撤诉
净婷公司二审主张:
2018年10月以来,高正负责的颜美公司业务销售额直线下降。高正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一审调整违约金数额不当,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50万元。
高正则主张:
自己不属于竞业限制协议适格主体,皙白公司是自己兄长而非自己本人经营,送货单所记载的业务联系人高正只是误写。另外,净婷公司也并未产生实际损失,自己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便判决支付,一审认定的金额也过高。
二审庭审前,考虑到针对该类案件,上海一中院曾发布《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合议庭仔细阅看卷宗材料后,结合该类案裁判方法的相关总结,详细向双方释明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各自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并指引双方代理人阅看该院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最终,双方经过审慎评估,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当庭撤回上诉。双方代理人一致称赞上海一中院刊发的各类案件裁判方法总结,便利了诉讼代理活动,提供了诉讼指引,加强了职业共识。
据悉,2018年8月,上海一中院启动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探索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截至目前,该院已梳理总结32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上述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正陆续通过该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予以公开推送,并获浦江天平、庭前独角兽等知名公众号转发。
据了解,上海一中院还将通过制作类案裁判方法微课程、出版书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全面推送、扩大传播,以期在加强辖区法律适用指导、引导社会公众形成良好诉讼预期、实现适法统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文中所涉名字均为化名)
这起案件双方撤诉,“功臣”竟是……
作者:陈姝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劳动者作为其兄长开设公司的联系人,对外销售产品,并与自己所任职的用人单位进行竞争,用人单位因此要求劳动者赔偿50万元。经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双方仍坚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