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序 言
近日,韩国警方破获一起大型性犯罪案件,命名为“N号房事件”。罪犯通过发钓鱼链接、冒充警察、发布有偿兼职等方式窃取女性个人私密资料,威逼利诱受害者拍摄裸照,并以此威胁、逼迫受害者一步步沦为“性奴”,对她们实施性犯罪。这些犯罪过程被拍摄下来发布到聊天群里(telegram社交平台,“N号房”是telegram上多个色情聊天室的代称)。
案件中,韩国警方所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有未成年人16位,最小年龄受害者年仅11岁。而曾经加入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多达26万。在一个总人口数约5200万人的国家里,除去女性、儿童、老人,26万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
根据韩国现行法律,在聊天室中观看或发言的用户仅被认为是“使用者”而非施暴者,因此他们无法被惩罚。只有直接生产或散播性剥削视频的人,才能适用涉及性暴力犯罪等相关特例法或青少年保护法律。但即使是这些可被量刑的直接施暴者,所面临的最高刑期也只有7年到10年。散布性剥削视频者,根据韩国的《信息和通信网络法》,仅会被指控为散布色情内容,面临“入狱少于1年或罚款低于1000万韩元”的判罚。
那么,如果这种事件发生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
02N号房事件中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N号房主”组织他人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首先,N号房主是本事件的组织者,《刑法》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根据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利用威胁手段、语言恐吓等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对女性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同样可能触犯强奸罪,而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将会处死刑。
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传播女性淫秽视频牟取暴利的行为
“付费观看”模式,符合“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将构成《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行为人假扮警察、利用欺骗手段盗取女性信息的行为
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严及正常活动,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使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将可能触犯《刑法》279条和266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03结 语
康德说:一个尊重别人的人就不会把他人作为玩物,一个尊重人性的人同样也能够尊重自己,而不会沉溺于这些败坏低级的趣味之中。
国家应当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同时革新网络监管和法制建设,加强立法保障,提高执法效率,提高网络监管技术,扩充网络维权途径;此外应推崇男女平权观念,严厉打击损害女性权益的性侵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世界中更应谨言慎行。
如果中国也有“N号房事件”
作者:李夏平来源:昶兴律师

01序 言 近日,韩国警方破获一起大型性犯罪案件,命名为“N号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