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女士和黎先生在相邻的两个村居住,经人介绍后相识。2020年2月黎先生在县城珠宝店花费5900多元购买钻戒一枚,送给吴女士,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3月订婚,按习俗女方接受了46000元彩礼。订婚后,黎先生通过微信向女方先后转账四次,合计14720元。2021年1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女方接受彩礼100000元。之后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男方转账七笔,共计8042元。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吴女士在县城经营服装店,很少回家,双方发生矛盾。直至2021年6月,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黎先生要求吴女士返还彩礼共计220400元。吴女士认为其举办婚礼前陪嫁有家电数件、床品数套、家具一个、电动车一辆,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且订婚结婚前后男方给的“见面礼”、“磕头礼”、“压箱钱”、“下车礼”、“改口礼”等红包及微信转账等属于赠予性质,不予返还。
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黎先生诉至法院。吴女士便咨询了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案件处理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未进行充分的了解,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产生矛盾无法调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男方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虽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都有一定的付出。
彩礼作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基础上,为了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在结婚仪式的各个环节中,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款,吴女士应当返还彩礼。
此类案件在审理时,一般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其中彩礼的用途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如拍摄婚纱照)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花费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黎先生在订婚及举办结婚仪式时分别给付的彩礼为46000元、100000元,该两笔款项认定为彩礼。双方恋爱交往期间,黎先生为加深感情自愿给女方转账14720元,其中10000元和520元具有特殊寓意,结合转账时间及金额判断不属于彩礼性质。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收入并不稳定,部分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经查明情况属实。故应酌情确定吴女士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女士返还彩礼116800元;吴女士陪嫁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作为婚嫁风俗习惯,一直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为此,司法实践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在审理时会结合多种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遇到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各个地方风俗习惯不同,审理认定也有差别,可以咨询当地婚姻家事律师,委托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作者:李华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吴女士和黎先生在相邻的两个村居住,经人介绍后相识。2020年2月黎先生在县城珠宝店花费5900多元购买钻戒一枚,送给吴女士,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