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车,肇事车主赔?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的一个早晨,小南在开车前往单位上班,出小区门口时,见女孩小北在招手,示意停车。在得知有急事意欲免费乘车后,因同住一小区,小南便欣然同意。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的一个早晨,小南在开车前往单位上班,出小区门口时,见女孩小北在招手,示意停车。在得知有急事意欲免费乘车后,因同住一小区,小南便欣然同意。谁知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小南负全责。小南、小北均受伤。后小北将小南起诉状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整。
争议焦点
两个案子中争议焦点为:1、小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小北是否也有责任?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意见
本案中,因为小南过失行为导致小北受到伤害,小北要求小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于法有据。小北无偿搭乘小南的车辆,将自身安全交付予小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要求小南全额赔偿的理由不符合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原则,应酌情减轻小南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小北的诉讼请求只作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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