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英长难句之掀起你的盖头来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若复观指,以为月体,此人岂唯亡失月轮,亦亡其指。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若复观指,以为月体,此人岂唯亡失月轮,亦亡其指。”

——《楞严经》


法律文体对表达的精确性和严谨性有着极高的要求,其严肃程度不亚于正襟危坐的老翁,法律英语又时常有长难句出没,让人不禁感慨人类在创世之初为何要起心动念建造巴别塔。试问对于这样集严肃与复杂于一体的文体,怎一个品字了得。
作为法律英语中的常客,长难句是有意读懂法律英语者无法避开的一道重要关卡。下文将通过几个例子来探讨一下如何读懂法律英语中的长难句。
先来看一个结构相对简单的句子。

遇到此类句子,通常可以采取三步法来理解句意。
第一步,采用删除法找出主谓宾。
英语长句中的修饰成分犹如枝繁叶茂的大树上层层叠嵌的枝桠。删除法是指通过剔除句子中的修饰成分,把句子的主干部分找出来,使句子回归到“主-谓”、“主-谓-宾”、“主-系-表”、“主-谓-宾-宾补”等基本句型的状态,删繁就简,以帮助我们对句子结构有更为清晰明确的认识。就上述段落的第一个例句而言(参见上述段落加删除线的文字),
1. “Wenzhou-based”作定语,修饰“Chint”,删除;
2. “against Schneider Electric Low Voltage Tianjin (SELV)”为介词短语作后置定语,修饰“a lawsuit”,删除;
3. “in Wenzhou Intermediate Court in July, 2006”为地点和时间状语,删除;
4. “claiming Schneider’s C65 series infringed on its utility patent”为现在分词短语作伴随状态,删除。
将各种修饰成分删除后得到主句为:
Chint filed a lawsuit. (正泰提起诉讼。)
第二步,补充其他句子成分。
“Wenzhou-based”意为“总部设在温州的”;“against Schneider Electric Low Voltage Tianjin (SELV)”意为 “针对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in Wenzhou Intermediate Court in July, 2006”意为 “于2006年7月在温州中院”;“claiming Schneider’s C65 series infringed on its utility patent”意为 “主张施耐德C65系列断路器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步,调整语序,使之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2006年7月,总部位于温州的正泰向温州中院起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SELV),称施耐德C65系列断路器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
上述第二个例句的主干部分已经标出来,有兴趣者可采用上述方法自行分析。
背景知识:
上述例句出自一篇有关“正泰诉施耐德”的英文报道。正泰于1997年11月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7月,正泰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型号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遂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初索赔标的额为50万元,后以被告经审计确定的历年销售额推算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增加至3.3亿余元。
接下来再来看一个结构较为复杂的句子。

第一步,找出句子主干。
以第一句为例,“A compulsory license”作主语,保留;“may not be applied for”为动词短语作谓语,保留;“on the ground of failure to work or insufficient working”为原因状语,删除;“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a period of four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ling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or thre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grant of the patent”为时间状语,删除;“whichever period expires last”为让步状语从句,删除;“if the patentee justifies his inaction by legitimate reasons”为条件状语从句,删除(参见上述段落加删除线的文字)。
删除修饰成分后得到主句为:
A compulsory license may not be applied for;it shall be refused.
(不得申请强制许可;应拒绝强制许可。)
注:在英文中,为了保持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多采用被动语态,在中文中则多用主动句。
第二步,补充其他句子成分。
1.在原因状语“on the ground of failure to work or insufficient working中,“on the ground of”意思是以......为理由、因为;“failure to”意为“无法、不能”;“work”在此处应理解为“实施”;“insufficient working”意为“未充分实施”。
此状语可译为:以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为理由。
2. 在时间状语“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a period of four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ling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or thre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grant of the patent”中,
1). “expiration”意思是期满、届满;
2). 该时间状语前半部分中的“from the date of filing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为介词短语作后置定语修饰“four years”,“date of filing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意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这一部分可译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以前;
3). 该状语后半部分中的“from the date of the grant of the patent”为介词短语作后置定语修饰“three years”,“grant”取授予之意,这一部分可译为:自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届满以前。
3.让步状语从句“whichever period expires last”逐字理解为“不论哪个时期最晚到期”,换言之,即“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之意。
4.在条件状语从句“if the patentee justifies his inaction by legitimate reasons”中,“inaction”意思是不作为、不采取措施,“justify”意为“证明......正确/正当”。该句可译为: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有正当理由。
第三步,调整语序,使之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以前,或自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届满以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
此三步法为基础中的基础,但也并非非其不可。渡河之舟楫千千万,不以一法障万法,方能使诸法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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