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与尤某同居多年但一直没有登记领证,考虑到结婚需要住房,杨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款总价80万元,尤某表示愿意支付部分购房款和后续装修款共20万元,杨某同意。 收楼后两人简单装修即共同入住,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杨某为挽回尤某感情,在办理房产证登记时载明二人为共同产权人以示诚意,但后来二人还是因为矛盾不可调和最终分手,尤某从涉案房屋搬离。一年后杨某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居住在该房屋内。尤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等额分割上述房屋,杨某极力反对,认为房屋虽登记为共同所有,但尤某实际出资比例少,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可以按照借款归还尤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并形成共有状态。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继续保持共有状态显然不切实际。因此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分割共有房屋。虽双方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非等同于份额均等,因房屋由杨某主要出资购买装修并持续居住,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并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判决杨某给付尤某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五美说法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同居双方名下且登记为共同共有,分手后若一方请求分割,不一定可以均等分割。
我国婚姻关系实行夫妻财产共有的制度,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无论财产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为准备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况,属于婚前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与结婚后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构成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等,均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通过证据予以证实。
五美律师提示,热恋中的人们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项财产时,要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要注意避免通过现金操作,并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的用途。
杨某与尤某同居多年但一直没有登记领证,考虑到结婚需要住房,杨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款总价80万元,尤某表示愿意支付部分购房款和后续装修款共20万元,杨某同意。 收楼后两人简单装修即共同入住,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杨某为挽回尤某感情,在办理房产证登记时载明二人为共同产权人以示诚意,但后来二人还是因为矛盾不可调和最终分手,尤某从涉案房屋搬离。一年后杨某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居住在该房屋内。尤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等额分割上述房屋,杨某极力反对,认为房屋虽登记为共同所有,但尤某实际出资比例少,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可以按照借款归还尤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并形成共有状态。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继续保持共有状态显然不切实际。因此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分割共有房屋。虽双方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非等同于份额均等,因房屋由杨某主要出资购买装修并持续居住,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并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判决杨某给付尤某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五美说法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同居双方名下且登记为共同共有,分手后若一方请求分割,不一定可以均等分割。
我国婚姻关系实行夫妻财产共有的制度,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无论财产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为准备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况,属于婚前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与结婚后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构成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等,均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通过证据予以证实。
五美律师提示,热恋中的人们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项财产时,要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要注意避免通过现金操作,并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的用途。
案例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