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下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出租车改革方案和专车管理办法终于尘埃落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2015年10月10日,《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曾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接近10个月的讨论修改后,上述专车新规终于正式出台。对发展迅速但却在市场准入及监管方面始终缺乏明确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以下简称“网约车”),《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管要求。《暂行办法》及《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一、正式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地位
网约车业务在近几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但却始终未有明确的正式监管法规出台。各地政府存在根据原有的针对传统出租车运营或汽车租赁的法规对网约车行业进行监管的现象。但是,随着网约车业务的迅速发展及广泛应用,如何规范、管理和引导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而非简单的叫停现有业务模式,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暂行办法》首次正式明确了允许合法运营网约车的通路。
二、运营要求
虽然《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运营的合法性,但其同时从平台自身资质、车辆要求、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于网约车行业提出了诸多要求:
- 网约车平台的资质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符合下述基本条件,并应取得道路运输主管机关颁发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车辆资质
《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车辆具备下述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7座及以下乘用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车辆驾驶员资质
《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具备下述基本条件,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营行为规范
针对网约车的运营,《暂行办法》明确了下述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三、几点重要问题
1. 网约车平台运营资质的申请
《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5)、第(6)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对于私人车辆使用的年限限制及车辆报废规定
此次《暂行办法》除了上述第二点中提出的对于车辆及驾驶员“持运营证照”上岗的总体要求外,还进一步对于私家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 互联网业务经营资质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需要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还是需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或经营性。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就互联网信息服务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则是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将仅需要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而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职或兼职从业的要求。(注: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 信息安全保护
《暂行办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信息安全保护,规定:
(1)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2)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3)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 限制竞争及价格机制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暂行办法》还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除此之外,我们也注意到,《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的定价机制做了规定,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 《指导意见》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指导意见》鼓励并要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而言之,《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为网约车“合法化”提供了清晰的路径,但同时新规也在网约车经营参与方的资质及网约车业务的经营规范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将对现有网约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