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一些财产类的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很难界定的,因为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都会说自己没有想占为己有,所以既要避免根据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主观归罪,而必须综合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何为“非法”,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取得所有人许可获得对所有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非法;何为“占有”,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综合来说就是,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并且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图。
刑法中的规定:刑法分则中,如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特别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区分与其他罪行的不同。而其他金融诈骗罪则没有特别提及。
一、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的问题
1、存在的问题一是认定依据不明确。目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概念、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来作为认定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要素。在这一情况下,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容易出现客观归罪的现象,特别是无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过分依靠犯罪嫌疑人事后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在司法实务中,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的还款承诺、借条、正当用途的票据等证据所迷惑,从而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这种认定方式过于片面,无法真正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存在问题二是难以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上述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既具有排除之意,也要具有利用之意。“非法占用目的”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后,短暂地使用、利用其价值,但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的心态。可见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取得他人财物后是否具有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意思。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空手套白狼的情况,行为人将骗取的他人财物用于投资,导致他人财物亏损,行为人自身无力偿还,此时很难区分行为人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影响着诈骗罪“非法占有第三者或单位的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
二、避免出现两极分化
由于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实践中对于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一定错案风险,且争议较大。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刑事推定是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可或缺的证明手段。
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供述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司法人员在认定罪与非罪上,容易放大行为人供述的作用,将行为人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归罪的重要依据,陷入“口供中心主义”的陷阱。
一方面,“直接根据口供认定”的方式严重损害了行为人的人身权利,迫于结案压力,部分司法人员诱导或直接采用行为人的口供,认定具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影响了整个案件的信服程度;另一方面,部分行为人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拒不供述其犯罪目的,在没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行为人诈骗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办案便陷入僵局。例如,在王某诈骗案中,王某系售卖建筑材料方面的商人,在与张某的聊天中,王某告知张某自己是某公司老板,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向张某借款7万元。后王某编造虚假的聊天记录以应付张某的催款请求。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王某一直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张某财产的目的,称其只是由于资金周转不善暂时无法偿还借款。由于王某未明确表示自己在面对张某索要欠款的请求时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系出于“骗”的目的,此时对张某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达到归罪所要求的标准。后由于王某将“借款”用于主播打赏和日常开销,并没有将7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由此根据王某的事后行为来推测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诈骗罪。
由此可知,在处理类似情形的诈骗案件中,在缺失行为人关于主观目的供述的情况下,必须借助外在显现的特征对其进行甄别,综合分析行为人所呈现的客观行为和案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实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如何运用推定方法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在诈骗罪中,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采用综合视角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评价和对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进行责难,既不可简单地分析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方面,也不可片面地强调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即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重点关注行为人事前是否作出虚假承诺、事中行为人的欺骗方式和事后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结果犯,造成结果的诈骗行为作为基础事实之一,其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2、行为人事后行为的认定
针对行为人实施诈骗后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推定:第一,行为人对借用的他人财物处置的随意性,表现为以低价、无偿等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挥霍。第二,行为人在取得他人财产之后,快速将财物进行隐匿或者为了折抵自己的债务,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第三,行为人在取得被害人财产后,具有变更居住地、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放置在黑名单等“玩失踪”的行为,使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自己,此时可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谨防“有罪推定”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认定上,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扩大化倾向,应当予以必要限制。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事推定方法的启动必须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在基础事实得到间接证据充分证明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能凭空猜测进行“有罪推定”。检察机关作为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得随意进行推定,必须严格按照特定的逻辑顺序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基础事实得到充分证明,切忌出现用主观推断主观的心态,否则刑事推定则沦为主观心断。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者:王光华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刑法中有一些财产类的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