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伤亡同饮者责任划分”案例检索报告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有人说“酒场”是和平年代没有硝烟的特殊战争,其成本之高,伤亡之大,场面之惨烈,不亚于一场核战争,往往是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甚至是同归于尽。

有人说“酒场”是和平年代没有硝烟的特殊战争,其成本之高,伤亡之大,场面之惨烈,不亚于一场核战争,往往是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甚至是同归于尽。这种战争以在亲朋好友之间展开为主,是在欢歌笑语中直接攻击对方肝肾胃等要害部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及精神追求的提高,近几年“拼命劝酒”、“不醉不归”、“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等已经越来越少见,但逢年过节或亲朋好友相聚,一起饮酒还是常见的,偶尔也会发生过量饮酒导致伤亡的案例。当饮酒者出现伤亡时,同饮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若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有多大呢?本期就通过案例检索报告的方式为关注劳和的朋友们解析这个问题。
一、检索说明
检索主体: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张玥
检索时间:2022年3月9日
检索平台:Alpha案例库
检索方法:关键词检索法
关键词“同饮者”+案由:侵权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地域:山东省
二、检索目标
检索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历年审理的酒后死亡(受伤)同饮者担责案案件,进一步了解同饮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数据分析
初步获得山东各级人民法院历年作出已被公开的136份裁判文书,经逐份阅读反复筛选,最终保留107份受害者或直系亲属主张因酒后死亡(受伤)要求同饮者赔偿的有效案例进一步分析。
四、检索结果及解析
对107份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一般情况下同饮者承担的赔偿比例低于20%,如果同饮者存在特别重大过错时可能会承担高达30%的赔偿责任。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受伤者或直系亲属主张因酒后死亡(受伤)要求同饮者赔偿的案例中,只有14%的案件中受伤者或直系亲属的主张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同饮者按过错责任大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占比高达72.9%,按固定金额赔偿的占比13.1%。下面将简单分析:

上表是同饮者承担赔(补)偿责任的比例统计,96.2%的案件中同饮者承担的赔偿比例在20%(含)以下,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占比接近一半,其后依次为17%到20%赔偿责任、12%到15%赔偿责任、2%-6%赔偿责任。只有一个案例中同饮者承担的赔偿比例高达30%,案例是2020年7月30日张某邀请孙某陪河北省来的四个客人到**小羊楼涮锅店2楼205房间吃涮羊肉,就餐后张某送四个朋友走过程中,孙某独自一人下楼时摔倒,孙某被120救护车送到**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于2020年8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共同就餐饮酒的组织者,张某在就餐完毕后送朋友离开酒店时没有安排相关人员陪护孙某,也未对孙某及时提醒、护送,导致孙某自己一人下楼梯踩空摔倒。张某是此次事故的组织者,聚餐的受益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作为饮酒聚餐的组织者,出于陪客的目的邀请孙某参加饮酒聚会,在饮酒聚会结束后,疏于必要的照顾和陪护,使饮酒后的孙某独自下楼致使本案发生,一审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1)鲁14民终945号]

酒后死亡(受伤)要求同饮者赔偿,法院判决赔偿特定金额的共14件占比13.1%。所有同饮者承担赔偿总额分布于1.5万到15万元之间,其中总赔偿5万以下的案件占比高达86%,赔偿总额5到10万元之间、10万元以上分别各占7%。

人均担责数额分布于0.6万到15万元之间,其中人均担责数额低于3万(含)的占比高达93%,只有7%的案件中人均担责额数额在3万元以上,最高金额为15万元。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的法院观点如下:按照当地风俗,朋友之间应友好相处,礼尚往来,程某某因长期不在家,回家后宴请朋友相聚自己家中,实属情理之中。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己的酒量,并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章某某、西某某、程某某在酒宴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行为,但程某是在与章某某、西某某、程某某喝酒之后因大量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而参与喝酒的三被告均未完全尽到对程某提醒、劝阻等义务,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程某某一直陪在程某身边,发现程某处于醉酒状态后未及时将其送医院救治,未尽到完全的照顾义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其余二名同饮者通过劝酒方式与程某喝过酒,其劝酒行为与程某死亡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章某某、西某某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参考案号:(2019)鲁0283民初10139号]

受害者酒后死亡(受伤),本人或直系亲属要求同饮者赔偿,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案件15起,其中13起法院认为共同饮酒本身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但饮酒过程中产生附随义务,即对共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案件中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只有2起案件系第三人与醉驾者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要求同饮者承担责任案,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中的法院认为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观点如下:上诉人刘某系陈某生前女友,刘某一审法庭调查时,亦认可“陈某带着两瓶白酒叫着我一块去的”,“吃饭过程中没有让酒劝酒的”,饭后其他人“劝他要不然打个车吧”,被陈某拒绝了,故被上诉人张某、王某、石某、曾某、赵某、水某对于陈某酒后驾车已经尽到提示义务。相对于六位被上诉人,刘某作为陈某女友,更有义务提示并阻止陈某酒后驾车,故刘某二审提交的通话录音即便属实,亦不能免除刘某在陈某送其回家后,在明知其喝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其继续酒后驾车,故一审判决结合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张某、王某、石某、曾某、赵某、水某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刘某主张六位被上诉人应向原审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1)鲁13民终1334号]
五、同饮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一)受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饮人之间,受害人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成年人,受害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最清楚自身对酒精的耐受能力,完全能预见到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酒后发生意外,其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已是共识,连受害人本人或其家属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的不同,对受害人自身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在70%-90%之间,其他同饮人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二)宴请人未尽到相应义务且对危害发生不作为,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宴请同饮致损的案件中,宴请同饮人应当预见危险的存在,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之后怠于履行对其他同饮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则表明存在过错。若还存在其他扩大损害之行为或者多重先行行为,则依据该行为之性质进行责任判定。
(三)同饮人虽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救助义务,因未有效避免后果发生,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同饮人照顾、救助等注意义务的履行亦应有“度”,即一个“合理限度范围”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理。曾世雄先生将这一标准用“客观过失”来表述,他指出,判断过失之客观标准,以同一事件下,一般人、正常人、理性人之情况为基础进行抽象判断[4]。法律不可能根据每个行为主体来确定不同的注意和谨慎的程度,为了简便而公正地衡量行为人注意和谨慎的程度,便在法律上设计了一个“合理人”的形象。这个“合理人”是细心的、谨慎的、顾及他人利益的,当然这个人不是完美无缺的人,一般认为他是一种中等偏上的人。进行判断时应将每个具体的行为人与这种“合理人”相比较,如果像“合理人”那样细心、谨慎和注意,该行为人则无过错;反之,则认定该行为人有过错。(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刘云龙;编写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张柳;案号:[(2017)渝0116民初12331号])
通过检索报告可见,如果喝酒过程中有人伤亡,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还是非常高的,建议理性饮酒,远离所谓的“酒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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