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员工个人信息保护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处于各行各业的用人单位均无法忽视的问题。
最终通过的《个保法》将“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之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员工个人信息处理适用的合法性基础,但承担证明其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员工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公开员工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员工个人信息及员工个人信息出境等场景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个保法》提出的“单独同意”要求。
员工作为个人信息主体拥有知情权,企业需履行《个保法》所要求的告知义务,及时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明确向员工告知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设置便捷的员工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由于员工与用人单位间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企业应严格遵循必要原则,不得超出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处理范围、目的、方式等严格限制在最小必要范围之内。除了在制度制定、日常管理、对外提供等环节中落实员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还需注意在应聘阶段及离职阶段对应聘者和离职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本文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最新法律要求更新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清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下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清单(简表)




《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清单分享
作者:吴丹君 张振君来源:大数据法律研究

2021年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