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初,美团收购摩拜单车,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套现数亿元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实际上,从2016年“冬天里的一把火”,到截至今年4月全国共有42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共享单车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值得玩味的是,全国首家被迫退出这场共享单车大战的正是总部位于重庆的“悟空共享单车”,这自然与重庆多山的地形特点不无关系,但共享单车行业竞争环境的残酷也确实令人唏嘘。随着“免押金”逐渐成为共享单车的发展趋势,在刑法人的眼中,共享单车的“私占”行为也就变得更加令人重视了,本期内容笔者将为您解读刑法视角下的共享单车“私占”行为。
什么是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bike-sharing)是指基于互联网的一种新型的自行车分时租赁服务以及其作为其商品服务的租赁用自行车,该服务本身属于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中的产品服务系统(product service system),在这种系统中,人们可以共享某个企业提供的产品,该系统最大的优点在于对于服务产品(如:自行车)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消费者从传统的购买所有权的消费方式变为购买使用权,由此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私有物品的数量,有效利用了闲置资源的价值。
共享单车是否意味着“共有”?
很多人在接触了共享单车之后,都对其颇有好感,于是就萌生了把它推回家或者锁起来只供自己骑的念头,并美其名曰:共享单车不就是说这单车是大家的嘛?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共享单车由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所有,举例而言,摩拜单车就归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小黄车”(OFO单车)就归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其实,共享单车作为公共交通体系的一部分,其性质可以类比咱们熟悉的轻轨、公交车和可爱的“盼达”,它们都是供大家使用的,但它们也都是有主的,只不过由于技术、体积以及价值的原因,所以基本上也没人去“私占”它们。
那么有人就问了,那些已经倒闭的共享单车企业的单车,我是不是就可以推回家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企业倒闭后,还有相关的债务需要清算,类比成大家较为容易理解的就是甲同时欠了A、B、C、D四个人的钱,还不起,最后只好把车卖了,把卖来的钱还给几位债主;要是钱不够,就只好几位债主按比例分一分咯。
那么,共享单车企业倒闭了,我的押金没退给我,我可不可以推辆车回家抵债呢?这当然也是不可以的。一方面,且不说债务清偿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另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说,企业最后的钱可能并不够所有债务人去分,因此就需要对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还有一点需要关注的是,由于行业竞争十分残酷,各共享单车企业实际上都是赔钱赚吆喝,就连风头正盛的摩拜单车也还欠着上游供应商钱呢,而上游供应商也就是自行车制造厂,拿不到货款,工人的工资也就没了指望。还记得在文章一开始提到的悟空共享单车吗?其创始人雷厚义曾经投入了300多万元,最后一千多辆单车全都不见了踪影,自然是被别人“骑走”了,他本人也只能感慨“就当做慈善了”。
共享单车“私占”行为是否会触犯刑法?
接下来咱们来看一下,共享单车“私占”行为是否会触犯刑法呢?解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共享单车“私占”行为可以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私占”和以排他性使用为目的的“私占”行为。举例而言,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最为典型的就是盗窃罪;所谓“以排他性使用为目的”就是就是通过非法手段排除他人的合法使用从而达到由行为人自己独享、使用的目的。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共享单车“私占”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私占”共享单车行为比较好认定,一般情况下多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盗卖共享单车、对于电子锁型共享单车拆除车锁及定位装置后自配新锁、对于机械锁型共享单车消除车辆标识、二维码后加装私锁、将共享单车放置于行为人所支配的封闭空间等阻碍其定位功能实现和运转的场所的。以上行为,如果达到相关标准就有可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论处,在数额上往往以共享单车的造价进行计算(如:摩拜单车的造价一般有1000和2000元两种类型,初代OFO单车造价在100元左右,电子锁OFO单车造价则在300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对盗窃罪定罪与量刑的标准,全国各地略有不同,重庆规定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本市其余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八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以排他性使用为目的的共享单车“私占”行为
以排他性使用为目的的共享单车“私占”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共享单车上私锁、涂刮二维码、藏匿等行为,具体而言则需要根据车锁类型加以细分。
正如前文所述,机械锁型共享单车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密码固定且唯一,一旦被记住,行为人就可以绕开付费系统进行使用;其二,出于成本考虑,机械锁型共享单车并没有内置电池、GPS模块以及GPRS网络模块,是基于正常使用的断续型定位。因此,当行为对象是机械锁型的共享单车时,如果出于排他性使用目的,进行涂刮二维码、上私锁、藏匿等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前面提到的盗窃罪。例如:2017年初,北京就曾出现过两名护士因给OFO上私锁供自己的使用而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案件,之所以只处以行政拘留,是因为OFO造价约为200元左右,因而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这里就需要说明了,因为基于不同的目的为什么会最终都会触犯盗窃罪呢?这是因为机械锁型共享单车的特性,其密码唯一,可以实现“一次记住,终身骑车”;并且定位功能依赖支付系统实现,“没有支付就没有定位”。因而行为人或许只是出于所谓的“使用目的”,但其实质上就是一种非法占有,其可以归属于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概括故意之下;而之所以还要分为两部分去讨论,是因为二者在主观恶性上还是有所区分的,可以理解为有“占大便宜”和“占小便宜”性质上的不同,当然如果触犯刑法这种不同只会影响量刑而不会影响定罪。
那么,对于电子锁型的共享单车而言呢?如果出于排他性使用目的,进行涂刮车身二维码、上私锁、藏匿等“私占”行为,首先应该排除盗窃罪的成立空间,这是由于车锁结构的不同造成的,无论是自动开锁还是手动开锁,其开锁方式都无法绕过服务供应商的后台系统,换言之,只要你没把锁给拆了,每次使用都是要给共享单车企业交纳租车费用的。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该类行为就不会触犯刑法呢?也不尽然。这是因为共享单车作为共享单车企业的服务产品,其本身具有特定的使用方式,如果被进行排他性使用“私占”,原本一天可以被使用数十次的车辆便只能被使用两次,这种行为自然是对共享单车本身价值上一种损害和对于企业正常运行秩序的干扰,当然由于其数额难以认定,只能以情节作为评价标准,如果该类行为的情节达到法定标准,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都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行为都属于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三项的“情节严重”行为。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也存在着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实行的与上述行为类似的单纯性的妨碍行为,虽不在本文“私占”共享单车的类型之列,但是其所涉罪名却与前述两则法条相同。
案例1:车站附近三轮摩托摆渡车从业人员因共享单车行业的兴起而出现大幅的利润损失,因而通过对车站附近共享单车批量涂刮二维码或藏匿等方式对其正常使用进行妨碍。
案例2:社会闲散人员,酒后或基于报复社会心理,趁夜间无人时肆意涂刮二维码,或将车辆藏匿、抛弃至他人不易取得之处。
上述两则案例虽非典型的共享单车“私占”行为,但只要在数额或者情节上达到前述标准,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虽然共享单车是互联网科技的产物,但是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依托互联网系统进行的自行车分时租赁服务,因此共享单车同租车行里的车一样都是有主人的,任何其所有者以外的人都不应将其“私占”。虽然笔者从刑法视角讨论了共享单车“私占”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主张刑法对共享单车领域的积极介入。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共享单车不应成为犯罪的集中地,也不应成为刑法的滥用之地,而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最终需要你我的共同维护和见证。
路边的单车你不要“拐”
作者:王桢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四月初,美团收购摩拜单车,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套现数亿元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实际上,从2016年“冬天里的一把火”,到截至今年4月全国共有42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共享单车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