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探讨——忘交上诉费还能挽救上诉权吗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一个当事人焦虑万分的人向我求助,原因是他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忘了在规定的七日内交上诉费了,一审法院告诉他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且不给他任何书面材料,问我该怎么办? 还真是个头疼事。

近日,一个当事人焦虑万分的人向我求助,原因是他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忘了在规定的七日内交上诉费了,一审法院告诉他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且不给他任何书面材料,问我该怎么办?
还真是个头疼事。对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处理的主体是谁,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缴纳上诉费用时,应与未缴纳起诉费的处理方式一样,以裁定确认发生“按自动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而且上诉规定,在错过期限之后,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即当事人有两次缴纳诉讼费的权利。两次仍不缴纳的,才能按撤诉处理。
关于应该谁下裁定的问题,一审法院从将其判决书向当事人送达之日起,一审程序已基本结束。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从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为了便民、利民,并不是一审程序的延续。一旦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存在着影响上诉行为效力的瑕疵,一审法院应将全部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
我告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既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则已经行使了上诉权,上诉行为成立。
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即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而法院指定的缴费期限为七天,即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就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上诉期已过去两个月,很明显,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
但是,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出具法律文件,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法定权利,他只能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诉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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