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约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实践中通常所说的N。
由上可知,在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约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低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付的往往高于前述标准,但也有一些低于法定标准的现象,比如劳动者自身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等理由解约又依据不足,因此会优先考虑通过协商一致解约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给付较少的经济补偿金,甚至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便能就解约达成协商一致。
如果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有一些劳动者可能会反悔,乃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按法定标准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从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们掌握的北京地区最新的司法实践,对于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后反悔要求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前述裁判口径仍未以书面法律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因此一旦司法口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为防范协商解除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达成一致后,尽快签署相关的协商解除协议;另一方面如果可行,建议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加入“由员工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淡化甚至不体现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内容,从而使得从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内容看,补偿金并无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冲突。
最后,对于协商解约后支付给员工的补偿,可笼统表述为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一定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医疗补助费、福利津贴、年休假工资补偿、社会保险补偿和其他各项补偿、赔偿及费用,并约定员工不再向企业主张因原劳动合同,或双方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任何民事权利。以防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向公司主张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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