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骥、无锡汉神电气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月,马骥进入汉神公司工作,双方于2007年9月2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7年度至2009年度工资统计表载明马骥的年收入由月工资及年终奖组成,在表格下方注明了保密费、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及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按“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月工资×50%,年竞业限制补偿金=年终奖×50%”计取。马骥2007年总收入94335.34元中,马骥签字确认收到保密费7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47167.67元。马骥2008年总收入145000元中,马骥签字确认收到保密费7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72500元。马骥2009年总收入65846元中,马骥签字确认收到保密费7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2923元。
2010年4月,马骥从汉神公司离职。离职后,马骥进入亚泰公司工作。
2012年7月,汉神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马骥、亚泰公司返还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金,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审理结束。
2013年10月16日,汉神公司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骥返还已支付的保密费14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52300元。
二、裁判信息
(一)争议焦点: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争议焦点为汉神公司要求马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汉神公司与马骥未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也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马骥在收入中签字确认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予以返还,该数额达到全年收入的一半,属过高,依法按收入数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调整,故应当返还数为76295.34元,汉神公司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汉神公司主张返还保密费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马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汉神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76295.34元;二、驳回汉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汉神公司、马骥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见,竞业限制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约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了双方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也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并明确在劳动关系解除前提前支付,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当然无效。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是对劳动者因遵循竞业限制义务的就业补偿,是对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就业限制而可能造成收入降低或没有收入的一种补偿。因此,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向劳动者按月给付,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将工资中一部分变相拆分成竞业限制补偿金,从而规避劳动关系解除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本案中,汉神公司无法提供竞业限制协议,即双方之间就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马骥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在每一年度的工资统计表中,汉神公司明确了所发放报酬的明细组成,其中包含了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马骥在其上予以签名确认,对于汉神公司所发放报酬中包含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是明知的。由于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竞业限制权利义务约定,马骥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汉神公司也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经支付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但从已经支付的数额来看,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占到马骥全年总收入的一半左右,一审法院对返还的数额酌定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骥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条款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须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用人单位亦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汉神公司与马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汉神公司与马骥之间就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马骥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从汉神公司形成的马骥年度工资统计表来看,汉神公司在马骥月收入及年收入的表格下方注明的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及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系按马骥月工资及年终奖的50%计取,马骥在年度工资统计表上签名确认。据此,汉神公司主张其向马骥发放了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马骥则辩称年度工资统计表系一年一签,其实际领取的是月工资及年终奖,汉神公司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对年度工资统计表的组成进行了解释说明。本院认为:汉神公司虽主张其向马骥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却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的明确约定,亦不能提供马骥收入的计取标准及依据以证明其向马骥支付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形下,汉神公司虽在年度工资统计表上注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但实际并未按此标准另行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将马骥2007年至2009年期间劳动报酬的一半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本义,故马骥在年度工资统计表上签名,并不代表汉神公司向马骥实际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汉神公司要求马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支持汉神公司要求马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部分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911号民事判决以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民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无锡汉神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四、法律知识总结
随着商业秘密的地位在企业经营中的逐渐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竞业限制条款作为必选项,加入到与劳动者的约定中来。然而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该如何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能否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本案可以看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外,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于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目前各省市的规定不同,应参照相应规定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司法解释、批复等规范性文件执行。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以下主要条款来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竞业限制的区域;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金发放的起止日期、补偿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禁止性条款、双方的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与终止条件、争议解决办法、协议成立与生效时间等。
注释:参见(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23号判决书。
商业秘密案例分享(十)
作者:君泽君商法札记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马骥、无锡汉神电气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月,马骥进入汉神公司工作,双方于2007年9月2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