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阅卷是一门实实在在的技术,而阅卷技能就如同生产工具革新一样,需要在不断的实践和学习中掌握、精进。本文将为您深度解析如何用清单思维,精细审查刑事案件证据。
律界小白:刑事卷宗看了几遍,一头雾水,到底哪里存在问题,有没有什么好的阅卷思路?
综合律师:也办过几个刑事案件,但是总是感觉找不到案件的核心点,是知识结构不足还是办案数量太少?
刑辩律师:现在的卷宗越来越多,摘录和标记工作量太大,付出与收获总感觉不成正比,有没有什么快捷的办法?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他们没有把阅卷视为一门实实在在的技术,而阅卷技能就如同生产工具革新一样,需要在不断的实践和学习中掌握、精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同时也给刑事辩护律师创造了机会和挑战。
机会不言自明,我们可以看看大数据带给我们的答案。挑战在哪里?起码如何利用清单思维来进行证据审查对于绝大多数刑辩律师来说就是一项挑战。
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在对刑事卷宗审查之前,只思考三个问题:看什么?怎么看?怎么快速看?
一、看什么
“纲举目张”,我们在进行刑事证据审查之前必须明确审查目的。
证据审查的目的不同于质证,证据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找到证据的问题,而质证是为了实现辩护目的,对一系列证据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后的一种取舍表达。
通俗一点解释,如果发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选择提出异议或不提出异议,只要能够满足我们的辩护目的;但是如果我们连问题都发现不了,那我们连提出异议的机会都没有。
因此,与质证意见关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同,证据审查关注的核心点是证据的细节,包括信息、程序和印证。
例如:我们发现了一份鉴定意见在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方面存在没有列明的问题,但是鉴定意见的结论对于被告人是有利的。
我们怎么处理?肯定不能提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的质证意见,但是我们还是要对该鉴定意见的问题进行信息(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材料)、程序(依据和方法)、印证(论证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方面的详细记录,这些就是证据的细节。
我们之所以记录,就是要防备控方也发现这些问题我们没有做出相应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证据分类的维度很多,其中以证据事实表现形式进行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分最贴合证据审查对证据细节的类型化区分要求。
八种证据类型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含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辨认指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书证(含单位证明文件)、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通说认为是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含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保管笔录、送检笔录、检查检验笔录)基于其客观记录性,笔者将其归入实物证据范围。
(一)证据的信息要注意哪些?
言词证据: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视听能力(是否具有作证能力)、文化与智力程度(表述准确能力)。
例如一份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三项罪名的指控的案件,当事人出生在2000年,起诉书是2018年做出的,笔录记载故意伤害发生于2017年,敲诈勒索发生于2017年,寻衅滋事发生于2015年。
如果我们没有关注年龄问题,就可能忽视2015年的寻衅滋事因当事人并未达到该罪所需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被追诉的问题。当然,对于盲聋哑人作的笔录,对于文义的核对至关重要,对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证人却在笔录中运用大量法言法语和逻辑论述方法的情况也应引起我们的警醒。
实物证据:原件or复印件、完整度(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被污染)、录像、照片(是否客观)。
比如著名的快播案,法庭控辩交锋的主要问题就是提交法庭的服务器是不是当初查扣的服务器的问题,这些都关系到客观证据鉴真的核心问题,而之所以该核心证据存在如此大的争议,就是在提取、封存等过程中不能排除被污染的可能性。
律师就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记录、整理才总结出辩护的方案。
(二)证据的程序要注意哪些?
言词证据:
取证的时间、地点(是否是当时提取、是否合法)
笔录的长短(与取证时间对比分析篇幅是否合理)
人数(是否同时面对多人取证、是否取证人数少于法定要求)
签字(修正部分是否本人按手印、签字是否本人)
雷同(是否真实)
实物证据:
调取(来源是否合法)
封存
保管
取样
送检(是否同一)
取证人
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
(三)证据的印证要注意哪些?
言词证据:同一主体的多份笔录的前后印证,同案人之间的笔录印证,证人与被害人的笔录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的笔录印证(是否真实)。
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否矛盾,实物证据的存在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证明力)。
二、怎么看
我们首先要列一个法律依据的清单。对于律师来说,我们所说的每一个观点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关于证据的法条我们要熟练掌握。
由于篇幅限制,我们没有办法将所有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列明,Alpha 的检索和剪藏、收藏夹功能可以帮助你找到所有的法律依据并进行有效的知识管理。

Alpha 大数据检索
有几个法律规定需要特别提示一下: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审查需要看《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然这些都只是基础核心的规定,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检索也是很重要的。
有了法律依据清单,我们对号入座将上述所列的信息、程序审查内容进行核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合法性的审查结论,进而可以对证据进行区分:
哪些是合法证据: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据。
哪些是瑕疵证据:比如书证提交人签名遗漏、物证提取的时间有证据证明记录错误、鉴定意见忘记附鉴定资质证书等情况,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说明来完善证据形式的证据。
哪些是非法证据: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还有哪些可排除的非法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非法证据范围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可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其次,我们需要一个矛盾证据的清单。刑事司法中的待证事实永远存在三个版本:
内心事实(涉案人员每个人都在讲述自己的故事)
客观事实(司法查证的追求,但永远差1%)
法律事实(证据证明的事实)
因此证据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的刑事司法更加关注的就是法律事实的查明。
这时我们就需要将所有矛盾的证据列一个清单,然后进行对比,运用常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是这个清单怎么列?笔者在阅卷信息提取时会对每一个证据信息进行关键词分类,分类维度包括:罪名、事实、犯罪构成、是否有利、是否有异议、证据提供人身份。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阅卷笔录
其中犯罪构成和是否有利两个分类维度就可以让我们把那些存在矛盾的证据归集在一起,比如就某一客观行为的多份证据进行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之间的矛盾对比、进行不利证据与更不利证据之间的矛盾对比等。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标签化管理证据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计算出证据之间证明力的权重比,进而归纳出最可能被认定的法律事实。
三、怎么快速看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做到精细的证据审查,刑辩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停地拆分、分类、比照和对比,耗时量可想而知。
在很长一段时间,笔者团队都没有找到很好的节约时间的解决方案,最后只能靠团队成员的勤奋了。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完成上述工作的效率。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阅卷后
通过关键词管理证据
证据标注、关键词归类、身份记录等功能为证据审查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其中为了避免系统使用者证据审查能力的欠缺,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对八个类型证据的审查角度进行了更加详细的梳理。
比如一个案件,我们在面对勘验、检查文书的时候不知道怎么针对该文书写出审查意见,那么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在设计系统时就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告诉我们使用者如何去写这种意见。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智能识别提醒
像这种的审查要点提示,智能证据系统以八个证据类型为基础区分均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提示,极大的填补了律师小白、非专业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知识的问题,同时也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带团队节约了大量的时间。
但是,这种要点提示也仅仅是基础的提示,我们面对的刑事证据不可能像教科书一样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想要做出一份完美的证据审查文件还需要长期的办案经验积累才能做到。
笔者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团队的团队长,在带领团队办案的过程中,会让所有参与办案的律师、助理协同阅卷,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享受辅庭律师的“成果”,在协同办案过程中,通过对智能证据系统的使用清单标准的设定,帮助笔者团队在同一个思维维度上解构证据,这些要点提示也给了笔者本人审查每个人工作成果可靠性的标准,极大的提高了证据审查的精细化和高效化。
结语
证据审查是一个体力活,但其技巧核心就是先将证据的细节进行全面的收集和归类,然后对照法律依据清单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并利用相关证据规则来确定哪些证据会对法官的内心确认产生实质性影响,之后将所有证据间的矛盾进行归类、提取并制作矛盾证据清单进行可采性权衡,进而确定我们的辩护观点。
证据审查是一项细致、系统的工作,我们需要为我们的工作提前列好清单,并善用工具,做到详细再详细。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期待的眼神。
阅卷是一门实实在在的技术,而阅卷技能就如同生产工具革新一样,需要在不断的实践和学习中掌握、精进。本文将为您深度解析如何用清单思维,精细审查刑事案件证据。
律界小白:刑事卷宗看了几遍,一头雾水,到底哪里存在问题,有没有什么好的阅卷思路?
综合律师:也办过几个刑事案件,但是总是感觉找不到案件的核心点,是知识结构不足还是办案数量太少?
刑辩律师:现在的卷宗越来越多,摘录和标记工作量太大,付出与收获总感觉不成正比,有没有什么快捷的办法?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他们没有把阅卷视为一门实实在在的技术,而阅卷技能就如同生产工具革新一样,需要在不断的实践和学习中掌握、精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同时也给刑事辩护律师创造了机会和挑战。
机会不言自明,我们可以看看大数据带给我们的答案。挑战在哪里?起码如何利用清单思维来进行证据审查对于绝大多数刑辩律师来说就是一项挑战。
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在对刑事卷宗审查之前,只思考三个问题:看什么?怎么看?怎么快速看?
一、看什么
“纲举目张”,我们在进行刑事证据审查之前必须明确审查目的。
证据审查的目的不同于质证,证据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找到证据的问题,而质证是为了实现辩护目的,对一系列证据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后的一种取舍表达。
通俗一点解释,如果发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选择提出异议或不提出异议,只要能够满足我们的辩护目的;但是如果我们连问题都发现不了,那我们连提出异议的机会都没有。
因此,与质证意见关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同,证据审查关注的核心点是证据的细节,包括信息、程序和印证。
例如:我们发现了一份鉴定意见在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方面存在没有列明的问题,但是鉴定意见的结论对于被告人是有利的。
我们怎么处理?肯定不能提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的质证意见,但是我们还是要对该鉴定意见的问题进行信息(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材料)、程序(依据和方法)、印证(论证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方面的详细记录,这些就是证据的细节。
我们之所以记录,就是要防备控方也发现这些问题我们没有做出相应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证据分类的维度很多,其中以证据事实表现形式进行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分最贴合证据审查对证据细节的类型化区分要求。
八种证据类型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含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辨认指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书证(含单位证明文件)、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通说认为是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含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保管笔录、送检笔录、检查检验笔录)基于其客观记录性,笔者将其归入实物证据范围。
(一)证据的信息要注意哪些?
言词证据: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视听能力(是否具有作证能力)、文化与智力程度(表述准确能力)。
例如一份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三项罪名的指控的案件,当事人出生在2000年,起诉书是2018年做出的,笔录记载故意伤害发生于2017年,敲诈勒索发生于2017年,寻衅滋事发生于2015年。
如果我们没有关注年龄问题,就可能忽视2015年的寻衅滋事因当事人并未达到该罪所需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被追诉的问题。当然,对于盲聋哑人作的笔录,对于文义的核对至关重要,对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证人却在笔录中运用大量法言法语和逻辑论述方法的情况也应引起我们的警醒。
实物证据:原件or复印件、完整度(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被污染)、录像、照片(是否客观)。
比如著名的快播案,法庭控辩交锋的主要问题就是提交法庭的服务器是不是当初查扣的服务器的问题,这些都关系到客观证据鉴真的核心问题,而之所以该核心证据存在如此大的争议,就是在提取、封存等过程中不能排除被污染的可能性。
律师就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记录、整理才总结出辩护的方案。
(二)证据的程序要注意哪些?
言词证据:
取证的时间、地点(是否是当时提取、是否合法)
笔录的长短(与取证时间对比分析篇幅是否合理)
人数(是否同时面对多人取证、是否取证人数少于法定要求)
签字(修正部分是否本人按手印、签字是否本人)
雷同(是否真实)
实物证据:
调取(来源是否合法)
封存
保管
取样
送检(是否同一)
取证人
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
(三)证据的印证要注意哪些?
言词证据:同一主体的多份笔录的前后印证,同案人之间的笔录印证,证人与被害人的笔录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的笔录印证(是否真实)。
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否矛盾,实物证据的存在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证明力)。
二、怎么看
我们首先要列一个法律依据的清单。对于律师来说,我们所说的每一个观点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关于证据的法条我们要熟练掌握。
由于篇幅限制,我们没有办法将所有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列明,Alpha 的检索和剪藏、收藏夹功能可以帮助你找到所有的法律依据并进行有效的知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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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法律规定需要特别提示一下: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审查需要看《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然这些都只是基础核心的规定,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检索也是很重要的。
有了法律依据清单,我们对号入座将上述所列的信息、程序审查内容进行核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合法性的审查结论,进而可以对证据进行区分:
哪些是合法证据: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据。
哪些是瑕疵证据:比如书证提交人签名遗漏、物证提取的时间有证据证明记录错误、鉴定意见忘记附鉴定资质证书等情况,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说明来完善证据形式的证据。
哪些是非法证据: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还有哪些可排除的非法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非法证据范围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可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其次,我们需要一个矛盾证据的清单。刑事司法中的待证事实永远存在三个版本:
内心事实(涉案人员每个人都在讲述自己的故事)
客观事实(司法查证的追求,但永远差1%)
法律事实(证据证明的事实)
因此证据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的刑事司法更加关注的就是法律事实的查明。
这时我们就需要将所有矛盾的证据列一个清单,然后进行对比,运用常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是这个清单怎么列?笔者在阅卷信息提取时会对每一个证据信息进行关键词分类,分类维度包括:罪名、事实、犯罪构成、是否有利、是否有异议、证据提供人身份。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阅卷笔录
其中犯罪构成和是否有利两个分类维度就可以让我们把那些存在矛盾的证据归集在一起,比如就某一客观行为的多份证据进行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之间的矛盾对比、进行不利证据与更不利证据之间的矛盾对比等。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标签化管理证据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计算出证据之间证明力的权重比,进而归纳出最可能被认定的法律事实。
三、怎么快速看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做到精细的证据审查,刑辩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停地拆分、分类、比照和对比,耗时量可想而知。
在很长一段时间,笔者团队都没有找到很好的节约时间的解决方案,最后只能靠团队成员的勤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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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为了避免系统使用者证据审查能力的欠缺,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对八个类型证据的审查角度进行了更加详细的梳理。
比如一个案件,我们在面对勘验、检查文书的时候不知道怎么针对该文书写出审查意见,那么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在设计系统时就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告诉我们使用者如何去写这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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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的审查要点提示,智能证据系统以八个证据类型为基础区分均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提示,极大的填补了律师小白、非专业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知识的问题,同时也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带团队节约了大量的时间。
但是,这种要点提示也仅仅是基础的提示,我们面对的刑事证据不可能像教科书一样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想要做出一份完美的证据审查文件还需要长期的办案经验积累才能做到。
笔者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团队的团队长,在带领团队办案的过程中,会让所有参与办案的律师、助理协同阅卷,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享受辅庭律师的“成果”,在协同办案过程中,通过对智能证据系统的使用清单标准的设定,帮助笔者团队在同一个思维维度上解构证据,这些要点提示也给了笔者本人审查每个人工作成果可靠性的标准,极大的提高了证据审查的精细化和高效化。
结语
证据审查是一个体力活,但其技巧核心就是先将证据的细节进行全面的收集和归类,然后对照法律依据清单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并利用相关证据规则来确定哪些证据会对法官的内心确认产生实质性影响,之后将所有证据间的矛盾进行归类、提取并制作矛盾证据清单进行可采性权衡,进而确定我们的辩护观点。
证据审查是一项细致、系统的工作,我们需要为我们的工作提前列好清单,并善用工具,做到详细再详细。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期待的眼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