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律所体制与运营模式(二)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引语 上一篇推文,作者回眸介绍了律所体制的前世今生。紧接着,今天作者将重点介绍当下律所的两种主要运营模式——提成制与公司制。

引语
上一篇推文,作者回眸介绍了律所体制的前世今生。紧接着,今天作者将重点介绍当下律所的两种主要运营模式——提成制与公司制。
一、提成制与公司制的本质区别
应该说,提成制与公司制的区别有很多,但本质分野集中在酬薪分配和生产流程两个方面。
从薪酬分配制度看,提成制以各自业绩提成为主要分配机制,每个人的业绩与分配所得息息相关,而办公成本需厘定清楚并分摊到人;公司制以点数或工资层级为主要分配依据,每个人的业绩与分配所得没有必然联系,没有成本分摊的问题。
从业务生产流程看,在提成制背景下,提供案源的律师往往自己承办案件;而在公司制背景下,案源一经入所,往往由律所统一安排适当的律师办理。
当然,提成制和公司制还有其他许多不同,但那些都是派生出来的,这里不赘述。
二、提成制与公司制不同时期的评价
提成制与公司制似一对孪生兄弟,从合伙制律所诞生以来便牵手而生,结伴而行,但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早期,提成制因能激发每个律师的积极性而广受推崇,而且分配方式简单,并且相对公平,很容易集合成一个大所,早期的律所,只要足够大,便容易出名;相反,公司制律所使人联想到国有所的大锅饭,实践中有鞭打快牛,分配不公之弊,因此釆这一模式的律所不多,且律所的规模往往不大。
若干年后,提成制潜力被挖掘得差不多了,而其过份突出个人造成律所合作困难、凝聚力不够、各之为政的弊端日益明显;而公司制律所因能一体化经营而越来越受重视,有些提成制律所开始转化为公司制律所。
而今,二十几年过去了,公司制的优势已经有目共睹,而提成制律所的潜力早已挖掘殆尽,且其积弊却也显而易见,关于两个模式谁优谁劣的争议虽然还将存在,但已经没有以往那么大了。
三、公司制更适合新常态下的法律服务市场
公司制是一种有情怀的模式,更适合新常态下的法律服务市场。
互联网背景下,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传统法律服务业受到冲击,资本、管理、技术被引入律所,律所服务呈现团队化、专业化、精细化趋势;律所生产呈现规模化、工业化趋势;律所管理呈现发展战略一体化,品牌推广集中化,软件使用科学化等趋势。而这些变化,对于公司化律所更容易适应,更有优势,对于提成制律所却是不占优势。
公司制,超越了合伙人之间在案源、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差别,达到忘我的境界,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合伙人之间理念相近,价值值趋同,甚或称之为有情怀。
当然,对于已经成立多年的律所,特别是大中型律所,说哪种模式好已经没有意义,更重要的是理性判断哪一模式适合自己,在此基础上对不适合自己的模式加以改变。
下一回,我将分析传统提成制律所的转型之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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