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是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传统观念。近年来,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中因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而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呈明显增长趋势,该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亦呈现出“父债子还”的特点,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判决屡见不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即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为追索债权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而引发的相关纠纷。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得知以下两点: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有直接清偿责任;(2)继承人应当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虽然以前《继承法》和现行《民法典》都对债务人去世后遗留的债务如何清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分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01、 继承人继承遗产,债权人要举证吗?
因债务人死亡后,对其遗产范围及继承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查明具有一定难度及障碍,故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在无法查明遗产范围是选择对遗产范围作概括表述,对于债权人是否需举证证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事实及遗产价值
(2022)鲁14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未查询到吴某某死亡时留有遗产,邮储银行德州分行亦无证据证明刘某继承了吴某某的遗产,根据上述规定,邮储银行德州分行要求刘某在继承吴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事实及遗产价值
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均持此观点,即债权人在证明基础债务关系成立后,即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存在实际继承遗产的事实,仍旧会概括性地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02、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如何分担?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在何种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与继承人是否实际放弃继承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继承人未放弃继承
对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绝大部分法院通常会直接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169号】: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确认,何卓林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王某尚欠何卓林借款31万元未还。现王某已经去世,王惠子、何艺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一审判决王惠子、何艺达在继承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涉案债务,并无不当。
2.继承人放弃继承
在债务人死亡后若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声明或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在认定放弃继承行为符合要求后,继承人通常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8)川0112民初3258号】:“本院认为,陈某1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向何某3出借了41万元,陈某1享有相应的借款债权,但因何某3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何某1以及何某2自愿放弃继承其财产,陈某1要求何某2以及何某1对何某3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故本院对陈某1要求何某1、何某2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使用遗产
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继承人为规避债务表示放弃继承但却实际占有使用遗产,或在放弃继承后又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形,因继承人若放弃继承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于前述情形的司法处理规则主要有:
(1)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使用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需在实际占有使用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但若日后发现继承人有继承或占有使用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则此前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应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03、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何时计算诉讼时效?
经案件检索发现,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特别是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主要为:
观点一: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该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系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自债务人去世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就转变为对继承人清偿债务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2022)粤1324民初1028号】:张某已于2016年8月16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8月16日起算,原告于2022年7月4日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予以采纳。
观点二: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该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按照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04、 写在最后
目前,法院在审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仍面临诸多争议焦点及实务难题,难以形成统一裁判规则。
四川地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通常均并未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即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而是在判决中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进行概括表述。但不将查明遗产范围及是否实际继承作为案件审理基础,一方面,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继承人个人财产;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通过执行程序而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应当以查明遗产范围为基础,才能全面、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父债”一定“子还”吗?具体还得分这些情形来看!
作者:王林 何梦星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父债子还”是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传统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