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来源:承德中院

文章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同样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它们之间也同样又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在于:
(一)实施的目的相同,二者保护的都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从整体利益出发,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相对较小的利益。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因此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等于损害的利益,甚至可以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二)实施的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且只能是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防卫权。但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但凡有第三种情况可以避免都不可采取,例如可以采用逃跑、报警等方式避免则不可以采取。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行为人即使可以逃跑来避免但他仍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后果相同,二者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具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来自自然灾害,还可以是动物的袭击或人的生理、病理的病患或其他的危险因素。
(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行为对他人相对较小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反击的话,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可以是采取最顺手的工具和最方便的方法来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采取最合理的、最佳的方式方法来进行防卫。
(四)主体限度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本身负有同危险作斗争的责则,在发生危险是必须采取积极的方式消除危险,如果其采取紧急避险的话,则属于逃避应尽的责任,应当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监狱的监管人员(狱警)在发现服刑人员有脱逃的行为时,不能以怕制止过程中会受到损害而不于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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