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仙多日,出来谝谝执行异议哪些事儿吧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二〇二〇年春节来临之际,全民进入抗疫模式,全民坐月子,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跟我一样,为了不给党不给人民添麻烦,在家已修仙多日,现已成了猫嫌狗嫌的样儿,闲了这些天,每天看着疫情动态,几乎是啥忙也帮不上干着急

二〇二〇年春节来临之际,全民进入抗疫模式,全民坐月子,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跟我一样,为了不给党不给人民添麻烦,在家已修仙多日,现已成了猫嫌狗嫌的样儿,闲了这些天,每天看着疫情动态,几乎是啥忙也帮不上干着急,唯一能做的就是待家别乱蹿,是不是发现人生最大的精神杀手就是空虚,刷刷疫情、刷刷抖音、刷刷剧,间歇性的捋捋工作的事儿也算自我安慰,免得待久了心里更空虚。
言归正传,请问哪位好汉可以一口气说清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他们之间有何关系?脑袋是不是嗡嗡的,都是些什么鬼?之前办理执行案件,只要代表被执行人的,是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先向执行法院递交过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结果大都被裁驳,有木有?肯定有啦,谁年轻的时候不犯错呢?但我们时刻应怀有一颗努力向上的心,今天开始我们聊聊执行的那些事儿,先聊执行异议。
Q01:对执行过程中的什么提出执行异议?
A:法院的执行行为,如果是执行标的,已生效裁判文书,路数不一样哦。
Q02:具体指哪些执行行为?
A:①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②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③对利息计算提出异议;④害关系人认为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Q03:谁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
A: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Q04:向哪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A:执行法院
Q05:何时提出执行异议?
A: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Q06:法院立案对执行异议审查期限需多久?
A: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Q07:法院处理执行异议的结果有哪些情形?
A:①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②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③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④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Q0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怎么办?
A: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Q09: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如何处理?
A:①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②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③发回或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④裁定撤销,发回重新审查;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Q10:对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结果还是不服怎么办?
A:被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但利害关系人再无救济途径,在此先卖个关子,得区别日后我们要说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Q11:限制出境、纳入失信、拘留、罚款可以提执行异议吗?
A:不能,其中限制出境、拘留、罚款可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纳入失信先由执行法院审查,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Q1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服能否提执行异议?
A:不能,但可针对分配方案提书面异议,不属于本文的执行异议程序。
Q13:拍卖或变卖中,对评估报告、询价报告等提出的专业性异议能否提直至异议?
A:不能。
Q14:法官态度不好能否提执行异议?
A:当然不能,这属于办案法官工作作风,要理解哦,每个执行局的法官每年手中同时都要办理几百件执行案件,他们不是在查封、冻结、扣押的路上,就是准备去查封、冻结、扣押,去法院能见到本尊就不错了,还要他和蔼可亲就有点难为他了,因为他们太忙了……
其实单就看执行异议,你是不是觉得这有什么难的,太简单了。小主别急哦,过两天咱再谝一下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到时候你的脑袋就是一个头两个大,不过没关系啦,用我家四岁宝贝的口头禅给各位压压惊,“没有困难的工作,只有勇敢的狗狗(人们)”
法条链接
0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愿明天一觉醒来看到疫情拐点,早日结束疫情战斗,关键时期,我们还是响应国家号召,尽量不出门,非出不可那就带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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