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发现被告可能在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逃避后续执行,怎么办?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契子 公司被执行后,其账户会被查封,其法定代表人通常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极大促使公司积极清偿债务,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在诉讼中、执行前通过进行

一、契子
公司被执行后,其账户会被查封,其法定代表人通常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极大促使公司积极清偿债务,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在诉讼中、执行前通过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来规避执行(新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会选择受执行影响很小的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1、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管理行为,由法人自由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仅做核准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但未规定什么情况下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一般用于财产保全,但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这种内部管理行为对外产生利害关系尤其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时,原告可申请或法院则可依照职权作出禁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执行局根据该规定,可以将原法定代表人认定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针对原法定代表人金蝉脱壳之计,具体应对措施
1、在诉讼前/中,除提起财产保全外,同时申请人民法院禁止被告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除裁定外,还需向市场监督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场监督部门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2、若在诉讼时未申请,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向执行法官提出申请,并申请对将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注意在诉讼时陈述事实的策略)。
3、在诉讼中,尽早至被告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复制其内档资料,通过专业分析以判断其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行为,其董、监、高是否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的,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妥善履职的董、监、高为共同被告,以增强生效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
4、如果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主体或股东为夫妻双方),则在提起诉讼时,可直接将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四、类案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龚某等与珠海市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
2、苏玉志、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皖1125执1023号之一
3、林志英与上海申浦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怡高(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执异字第4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执复议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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