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案件如何认定责任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事 故 6月17日,《江门日报》刊发了这一事故消息。报道称,6月16日16时40分许,蓬江区越秀星汇名庭四期发生建筑工地吊装材料滑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

事 故
6月17日,《江门日报》刊发了这一事故消息。报道称,6月16日16时40分许,蓬江区越秀星汇名庭四期发生建筑工地吊装材料滑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
当时林某夫妇、温某随楼盘销售人员王某共4人前去看房,从售楼部到样板房途中遭遇事故。随后,4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另外3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
有视频显示,只见施工材料已经散落一地,在散落的材料旁,有伤者躺卧在地上。这一幕,就发生在16日下午四点多,江门市蓬江区星汇名庭四期的建筑工地前。
事发后第二天记者赶到现场的时候,事发工地已经被挡板完全围蔽起来。公安刚在现场调查完准备离开。
据了解,当时正是有几人经过这个位置时,被上吊中的施工材料砸中,继而被砸伤,而现场一旁的疑似扶梯上得塑料布,也被砸出了一个大洞。
据知情街坊透露,被掉落的施工材料砸中的,分别是售楼人员和看房客。当时四人正在售楼部前往样板房的途中,没想到突发意外发生。事发后,四名伤者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由于售楼中心现场围蔽,记者无法进一步向涉事单位进行了解。据了解,其中一名伤者手腕受伤,目前正在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接受治疗。
有附近街坊跟我们说,星汇名庭四期开放给市民看楼已经有几个月时间了,与此同时,楼盘也同步在进行施工。那这次施工材料怎么会突然坠落的呢?街坊说是吊的货物绳子断了,导致货物跌落。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例层出不穷,责任如何认定,也一直是实践中纷争解决的难题。关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归责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
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即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即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在发生高空坠物后,有关管理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人员。
(2)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
(3)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受害人员与责任人协商处理。
那么,如果某小区居民楼发生高空拋物伤人事件,很难认定责任人,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呢?
案件中部分居民都会以事发时自己在上班、出差,或家中无居住为由免除责任,但并不是提供了不在场证据就不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在被害人被砸到时,又找不出不在场的证明,如楼下的行人被楼顶的某物砸中,现在不能断定该物所有权人的话,那么在整个可能砸中的区域内,不能证明该物不属于自己的话,那么都不能免除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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