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身男”偷香蕉还威胁村民,哪来的正当防卫呢?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壹 德国作家朋霍费尔说,愚蠢是养成的,而不是天生的;愚蠢是在这样一些环境下养成的,在这种环境下,人们把自己养成蠢人,或者允许别人把自己弄成蠢人。


德国作家朋霍费尔说,愚蠢是养成的,而不是天生的;愚蠢是在这样一些环境下养成的,在这种环境下,人们把自己养成蠢人,或者允许别人把自己弄成蠢人。而且比起不善交际或孤寂独处的人来,在倾向于或注定要群居或交往的个人或团体当中,愚蠢要普遍得多。
今天就来谈谈一件蠢事。
近日,一段在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显示,在广西灵山文利路段,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露出花花绿绿的纹身,手持棒球棍对一位老人破口大骂,气势汹汹地要求干架。
神气活现、飞扬跋扈的劲头,很有些《古惑仔》电影里,山鸡哥上门收保护费的神采。
不过追究事情的起因,似乎这位“纹身男”不应该那么理直气壮。根据另外几段视频中该男子与村民的对话可得出初步结论:男子在驾车途中,看到路旁种有香蕉,于是下车顺手割走。没想到被当地一位老农发现并上前试图阻止。于是就有了之前那一幕。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四月的广西,乍暖还寒,远没有热到让驾驶员赤膊上阵的程度。视频里,村民们大都身着长袖或外套的打扮,也可见一斑。
对此我的推测是,在某些地方的一小撮人,对以食物链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有种迷之热爱。
“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人与人的关系也被简化为吃与被吃。
跟人一照面,得先打量一下对方的个头大小、肥瘦咸淡,能不能入口即化。在这种丛林法则的思维模式下,给自己打上大鱼的标签,不遗余力、身体力行地去抢占食物链的上游,自然是“合理”的。
那位老农在“纹身男”的眼里,估计地位比道路两旁整整齐齐的“野生香蕉”高不太多,都是食物链里的低端货色,是可以随便收割的。
因此,在那个春风沉醉的白天,他不经意间露出了自己的大鱼标签:“一身白肉好花绣”,拿出了自己成名的兵刃:棒球棍,这一切,使得他有种微醺的感觉,觉得自己很膨胀,已经稳稳占据了食物链上游,可以横行村头,让老农在他面前战战兢兢,两腿发抖。

可是正所谓“强龙不压地头蛇”,家门口吃亏的村民当然不服气,于是立马就聚拢了一拨情绪不大稳定的围观群众,要求“纹身男”赔礼道歉。
直至此时,“纹身男”依旧没有认错的意思,在视频中他扬言:“为什么要道歉,香蕉是野生的,凭什么要给你钱?”并试图驾车离开。
一位身着白衬衣的大叔让“纹身男”下车熄火,但他不肯,并再次以纹身与球棒的组合,试图逼退村民。但当那位衬衣大叔回身取出镰刀斧头,施展出阴阳双刃的功夫,他立马就怂了。
真人不露相的衬衣大叔既占先机,后着绵绵而至,一柄斧头犹如灵蛇,颤动不绝,斧头到处,人车皆伤。不过盛怒之下,大叔依然手底掂了轻重,始终以斧背作为钝器攻击。
这时的“纹身男”,标签一下变成了小鱼,反过来被吃了。
也许在某些封闭落后的地方,就容易培育出弱肉强食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如果靠不上公权力的光环,有些人就习惯把自己标注为“社会人”,或者允许别人把自己想象成“社会人”。
因为对于平头百姓而言,在大街上不小心遇见“你瞅啥”“瞅你咋地”的“社会人”,可能大气都不敢出吧。
这种食物链式的社会关系,就是一种朋霍费尔指出的愚蠢。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作为权利被侵害的一方,总会产生符合理性的报复性反应,要么去找更小的鱼下口,要么给大鱼施加某种痛苦,使大鱼不敢把自己摆上餐桌。
这样吃来吃去、打来打去的社会关系,往往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愚蠢内耗,也是一个零和游戏。恐怕没有人可以永远盘踞在食物链的顶端,想吃谁就吃谁。现代社会,崇尚信息交流,要求分工与制约,而人际间的有效合作带来的收益也远高于打家劫舍。
比如“纹身男”想吃香蕉,就完全可以找当地村民平等协商、公平交易,一手交钱、一手给蕉,好吃再来,这样游客和村民都解决了肚子问题,社会财富也增加了,皆大欢喜不好吗?

事情还有后续。4月30日,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割香蕉的一家人为游客,男子没有打村民,持棍属于“正当防卫”,目前多名涉事村民正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听了这话,你可能会怀疑自己的耳朵,怀疑就对了。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实在没看出来,在视频中,老人出言制止“纹身男”带走其盗窃的香蕉,哪来的“不法侵害”?
如果持棍保卫盗赃也算是“正当防卫”,那以后上街,谁还敢带手机和钱包?
当地警方的独特视角,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根据视频反映的情况,“纹身男”的行为不仅跟“正当防卫”不沾边,还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罪。
普通抢劫是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尔后夺取其财物;事后抢劫则是先盗窃财物,紧接着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二者实施行为的顺序虽有不同,但从整体上观察,并无实质上的差异。
因此,我国刑法第269条将事后抢劫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德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刑法则明确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称之为“事后抢劫罪”、“准抢劫罪”或“抢劫性盗窃罪”。
那么,就让我们对照条文,一一考察“纹身男”的所作所为:
首先,看主观目的,根据视频显示,“纹身男”在盗窃香蕉被村民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便是成立事后抢劫罪的目的条件。
其次,看前提条件,事后抢劫罪的适用必须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我们知道,成立盗窃、诈骗、抢夺罪均有“数额较大”这一限制条件,那么作为事后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中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那么,棒球棍是否属于“凶器”呢?根据《新华词典》的解释,凶器是指行凶用的器具。日本学者木村龟二主编的《刑法学词典》中将“凶器”界定为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人们的视听认为有杀伤危险感的器具。当一名成年人对他人挥动棒球棍进行击打时,很容易造成杀伤的危险,这符合我们对“凶器”的一般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凶器”做出了规定,指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对该条又进行了重申,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纹身男”的棒球棍可以被评价为“凶器”。
最后还要考察时间与场所条件。由于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必须能够将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评价为夺取财物的手段。因此,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暴力、胁迫之间必须具有紧密联系,这种联系(当场)通常是由实施两种行为的时间、场所条件所决定的。
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日本的“机会延长理论”,即要求暴力、胁迫行为是在“盗窃的现场或盗窃现场延长的场所”、或者“盗窃的机会还在继续中”实施的。所谓盗窃的机会,是指盗窃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接的追还财物或逮捕犯人的状态中。一般要求在时间与场所上与盗窃行为相连接,但即使在时间与场所上有一定距离,如果仍处于追赶犯人的过程中,则认为是盗窃现场的延长,视为在盗窃的机会中。
回到本案中,“纹身男”以暴力威胁村民的行为是在其盗窃行为发生后很短时间内实施的,时间和场所均相隔不远,因此可以被评价为事后抢劫。

在本案中,衬衣大叔的打人砸车的行为确实值得商榷,鉴于当地警方称,已经对其开展调查,在调查结论出炉前,我们不便置喙。但是“纹身男”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有司”职责所在,却不可不察。
设身处地,我们大概也能体会人生地不熟的“纹身男”,当时带着妻儿,被村民围困,被大叔斧头攻击时的痛苦和无奈。
自己再不认怂,很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后果,搞不好还会为了这几串香蕉,无厘头地死掉。
然而要扮演“社会人”,就要遵守丛林法则。如果不巧遇到衬衣大叔这样的“武林高手”,他此时的标签就是一条小鱼。小鱼没有趾高气昂,只有战战兢兢,只有哀求大鱼高抬贵手。
我不知道“纹身男”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有所悔悟。所谓与人方便,自己方便。所争之物,不过几串半生不熟的香蕉,自己还承担着维护一车老小安全的责任,原本就不占理的事,何苦非要用“社会人”的面目出镜?非要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呢?
最后,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以为有了“左青龙,右白虎”的纹身和一根棒球棍,就可以自我膨胀,就可以“铁蹄铮铮,踏遍万里河山”,一顿斧头敲下来,究竟是个什么货色,立马原形毕露。
参考文献
1. 刘明祥,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2.游客“偷香蕉”事件后续:游客属于防卫,村民接受调查!澎湃新闻,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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