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热点,新探讨--理性对待“开放小区”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把墙都推倒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刷哪里?小区都开放了,大家的家又安在哪里?上个月,国家要推广街区制,这个月,民基法评试从理性角度来看待此事。 (一)真的需要改变如今的生活方式?

把墙都推倒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刷哪里?小区都开放了,大家的家又安在哪里?上个月,国家要推广街区制,这个月,民基法评试从理性角度来看待此事。
(一)真的需要改变如今的生活方式?
首先,开放式小区可以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中国的交通现状是十城九堵,宜昌也正进入堵城时代,市委大院门口、绿萝路小学墙外,相信很多市民都有体会。试想一下,单位大院、中大型小区的道路对社会开放,这样公众车辆在出行路线的规划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出行拥堵的压力会相对分散而减轻。
小区开放实行街区制,四川已走在前列,目前成都开始在9个示范片区试点“小街区”理念,逐步推行“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等做法。在宜宾市南岸东区,一个借鉴欧洲莱茵河畔小城规划的空间组织和功能架构修建的大楼盘,已经做到了小区主干道路和绿化向公众敞开服务。
小区开放实行街区制,这种开放解决的是城市的拥堵问题和城市空间利用不合理的问题,对现有的交通网布局是一项优化的措施。
其次,紧缺的土地可以高效率用。
中国在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发展的过程中,一大特色就是大片的征收土地,建高楼建住宅小区,现在已经没有办法再大片大片式的建设,只能在城市现有的土地上,利用好小区内单位内的空间,尤其那些“巨无霸”型的小区,将会成为被“瘦身”的对象,以此提高有限土地的利用率。
第三,增加更多街区性商铺供应。
从房屋建筑设计的开放性来说,开放性模式的建筑模式,除了能改善现有的无序的建筑规划的局面,还会增加更多的临街、街区性的商铺,方便居民的生活。
(二)讲真,《物权法》内心是崩溃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条规定表明法律是严格保护公民的私有权利的,此种保护与《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打开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存在冲突。
交通拥堵、土地利用不合理这并不是广大业主所导致的,不该由他们来为城市发展规划的失误买单。业主共同拥有住宅内的道路,没有任何义务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对外开放。若政府强行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政策,必将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遭受到侵犯。
若政府想要推行开发小区,方式一是依据宪法、行政法中有关征收的规定,采取征收的模式;方式二是充分尊重业主的选择权,协商有偿使用的模式。无论最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都应先弥补当前有关推行开发小区的法律空白,确保国家政策的依法推行。
正式推行开放式小区前,被推行开放小区的条件是什么、在什么范围内推行、哪些是强制性推行、哪些小区是建议性推行,同样是国家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小区开放后面临的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安全、噪音污染等问题,都需要国家、政府妥善回应。
正如最高院民一庭程庭长所说: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产物;推广街区制,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城市发展理念;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开放式小区,对于中国来说,还处于设想阶段。不管好与坏,都让我们对于未来的生活产生了更多的期待。国家需要在发展中变革,在变革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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