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不应孤立地理解权利要求,而是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例如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以及如果需要,工具书等外部证据来理解,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引言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此外,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均强调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其目的在于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合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完全不同于用说明书及附图来限定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否定用说明书及附图来限定权利要求的做法。该判决认为,“权利要求的作用在于界定专利权的权利边界,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专利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专利。而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专利的最好方式之一是提供实施例,但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因为专利法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说明书列举实施发明的所有具体方式。因此,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就会不合理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违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
二、案例简介
万慧达北翔代理德国罗文塔公司(“罗文塔公司”)基于其熨斗专利诉宁波帅威电器有限公司(“帅威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经历一审二审,在此期间,帅威公司对涉案专利先后提起两次无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熨斗,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因熨斗底板与加热体之间设置许多端子进而造成蒸汽通道狭窄易堵且制造复杂成本高的问题。该熨斗的特点在于,底板包括至少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该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该网体与设置在加热体下表面上的蒸汽分配室相对地延伸。由于该至少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与蒸汽分配室相对延伸,从而增宽蒸汽分配通道,避免因通道狭小而被水垢堵塞,同时大大降低设置在加热体上以与底板接触的端子的数量,因此获得制造更简单经济等非常好的技术效果。

涉案专利加热体2及底板1分解图
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给出权利要求1的一个实施例。如上图所示,加热体2上设有较宽的蒸汽分配室26,其包括26A、26B以及连通两者的26C。与蒸汽分配室相对,底板1包括中心网体11和周边网体12,其具有至少200个截面通道小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10。此外,结合说明书文字描述,周边网体12的后部(如上椭圆红圈部分)具有截面通道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
被控侵权产品为熨斗产品。如下图所示,其加热体2上设有较宽的蒸汽分配室26。与蒸汽分配室相对,底板1包括网体12A、12B、11和11',其中网体12A、12B、11分别有302、27、40个蒸汽出口孔10,其通道截面均小于4平方毫米;网体11'中包括通道截面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10'。蒸汽分配室26形成的蒸汽分配通道较宽,因此也具有避免水垢堵塞及制造更简单经济等技术效果。

被控侵权产品加热体图片

被控侵权产品底板图片
在第二次无效、侵权一审及二审案件中,一个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争议技术特征“所述底板(1;201)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10;210)的网体(11、12;211、212)……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出口孔(10、210)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是否应解释为“熨斗底板上所有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应小于4平方毫米”?
帅威公司的一个主要主张为,就熨斗底板上的蒸汽出口孔而言,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封闭式表述,即底板上所有的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均应小于4平方毫米。此外,帅威公司还基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相关说明书记载及历史审查记录中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等内容强调将蒸汽均匀施加到被熨烫衣物上,这就要求底板上所有的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均应小于4平方毫米。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具有通道截面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10’。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上述争议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罗文塔公司则认为,上述争议特征中的术语“包括”显然是开放式表述,即底板不排除具有截面通道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此外,如上图所示并结合说明书文字说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典型实施例中底板上显然具有截面通道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据此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开放式表述。帅威公司指出的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相关说明书记载及历史审查记录中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等内容仅指出蒸汽通过蒸汽出口孔均匀施加到被熨烫衣物上,但并没有记载或暗示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底板上所有的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均应小于4平方毫米。
第二次无效决定第37154号认定上述争议特征为开放式表述,具体认定为“在理解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从整体上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底板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并形成一个网格,出口孔在网格中以小于10毫米的间距并排布置。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开放式的表述,即底板包括一网体、该网体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在此基础上,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整体理解,权利要求1随后限定的‘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中的所述蒸汽出口孔同样指的是前述网体中的至少200个蒸汽出口孔,并非指底板上的所有孔的通道截面都小于4平方毫米”。
(2017)浙02民初380号一审判决及(2018)浙民终312号二审判决均认为上述争议特征为开放式表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该争议技术特征。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底板上确实有部分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为7平方毫米左右,然而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底板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以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蒸汽出口孔的一个中心网体和一周边网体,它们的孔眼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论述来看,涉案专利只是限定了底板上包括至少有200个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并未限定底板上所有的孔均小于4平方毫米”。
二审判决认定“在理解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从整体上理解权利要的技术方案。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底板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并形成一个网格……’的表述看,底板包括一个网体,该网体上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限定应对是针对200个蒸汽出口孔,故只要底板的网体具备200个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即符合涉案专利的限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段明确表示‘周边网体12还在底板的后部包括一系列分别在几个圆弧形行列上的蒸汽出口孔10,靠近底板后边缘并位于底板纵向轴线附近的孔眼10的内径比较大,约为2至3毫米’,该表示进一步印证了网体上并非所有的蒸汽出口孔均小于4平方毫米,故帅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案件评述
在处理专利无效、侵权分析、侵权诉讼等案件时,权利要求解释是区别现有技术或涵盖侵权产品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权利要求解释的正确性往往与案件的成败息息相关。
在上述系列无效和侵权诉讼中,万慧达北翔代理人在仔细研究权利要求书、特别是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上述争议特征应理解为开放式表述。为了确保该理解正确,万慧达北翔代理人还仔细研究其他内部证据,例如涉案专利的审查历史等等,并未发现与上述理解冲突的内容。综合分析所有内部证据后,认为可以明确上述争议特征含义,并据此建立争辩策略,最终争议特征的开放式解释获得专利复审委和侵权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该系列案件对权利要求解释具有一定借鉴作用。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不能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内容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这不意味着不能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和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当权利要求解释存在争议时,应首先全面仔细研究内部证据,作为内部证据的说明书及附图就像权利要求的字典,是理解权利要求含义非常重要的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其他例如审查档案、专利家族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然后综合判断是否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只有在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时,才可用例如工具书、教科书等外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
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不应孤立地理解权利要求,而是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例如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以及如果需要,工具书等外部证据来理解,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引言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此外,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均强调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其目的在于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合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完全不同于用说明书及附图来限定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否定用说明书及附图来限定权利要求的做法。该判决认为,“权利要求的作用在于界定专利权的权利边界,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专利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专利。而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专利的最好方式之一是提供实施例,但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因为专利法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说明书列举实施发明的所有具体方式。因此,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就会不合理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违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
二、案例简介
万慧达北翔代理德国罗文塔公司(“罗文塔公司”)基于其熨斗专利诉宁波帅威电器有限公司(“帅威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经历一审二审,在此期间,帅威公司对涉案专利先后提起两次无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熨斗,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因熨斗底板与加热体之间设置许多端子进而造成蒸汽通道狭窄易堵且制造复杂成本高的问题。该熨斗的特点在于,底板包括至少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该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该网体与设置在加热体下表面上的蒸汽分配室相对地延伸。由于该至少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与蒸汽分配室相对延伸,从而增宽蒸汽分配通道,避免因通道狭小而被水垢堵塞,同时大大降低设置在加热体上以与底板接触的端子的数量,因此获得制造更简单经济等非常好的技术效果。

涉案专利加热体2及底板1分解图
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给出权利要求1的一个实施例。如上图所示,加热体2上设有较宽的蒸汽分配室26,其包括26A、26B以及连通两者的26C。与蒸汽分配室相对,底板1包括中心网体11和周边网体12,其具有至少200个截面通道小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10。此外,结合说明书文字描述,周边网体12的后部(如上椭圆红圈部分)具有截面通道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
被控侵权产品为熨斗产品。如下图所示,其加热体2上设有较宽的蒸汽分配室26。与蒸汽分配室相对,底板1包括网体12A、12B、11和11',其中网体12A、12B、11分别有302、27、40个蒸汽出口孔10,其通道截面均小于4平方毫米;网体11'中包括通道截面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10'。蒸汽分配室26形成的蒸汽分配通道较宽,因此也具有避免水垢堵塞及制造更简单经济等技术效果。

被控侵权产品加热体图片

被控侵权产品底板图片
在第二次无效、侵权一审及二审案件中,一个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争议技术特征“所述底板(1;201)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10;210)的网体(11、12;211、212)……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出口孔(10、210)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是否应解释为“熨斗底板上所有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应小于4平方毫米”?
帅威公司的一个主要主张为,就熨斗底板上的蒸汽出口孔而言,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封闭式表述,即底板上所有的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均应小于4平方毫米。此外,帅威公司还基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相关说明书记载及历史审查记录中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等内容强调将蒸汽均匀施加到被熨烫衣物上,这就要求底板上所有的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均应小于4平方毫米。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具有通道截面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10’。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上述争议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罗文塔公司则认为,上述争议特征中的术语“包括”显然是开放式表述,即底板不排除具有截面通道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此外,如上图所示并结合说明书文字说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典型实施例中底板上显然具有截面通道大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据此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开放式表述。帅威公司指出的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相关说明书记载及历史审查记录中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等内容仅指出蒸汽通过蒸汽出口孔均匀施加到被熨烫衣物上,但并没有记载或暗示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底板上所有的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均应小于4平方毫米。
第二次无效决定第37154号认定上述争议特征为开放式表述,具体认定为“在理解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从整体上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底板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并形成一个网格,出口孔在网格中以小于10毫米的间距并排布置。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开放式的表述,即底板包括一网体、该网体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在此基础上,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整体理解,权利要求1随后限定的‘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中的所述蒸汽出口孔同样指的是前述网体中的至少200个蒸汽出口孔,并非指底板上的所有孔的通道截面都小于4平方毫米”。
(2017)浙02民初380号一审判决及(2018)浙民终312号二审判决均认为上述争议特征为开放式表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该争议技术特征。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底板上确实有部分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为7平方毫米左右,然而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底板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以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蒸汽出口孔的一个中心网体和一周边网体,它们的孔眼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论述来看,涉案专利只是限定了底板上包括至少有200个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并未限定底板上所有的孔均小于4平方毫米”。
二审判决认定“在理解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从整体上理解权利要的技术方案。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底板包括一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的网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并形成一个网格……’的表述看,底板包括一个网体,该网体上至少有200个蒸汽出口孔,‘所述蒸汽出口孔的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限定应对是针对200个蒸汽出口孔,故只要底板的网体具备200个通道截面小于4平方毫米的蒸汽出口孔即符合涉案专利的限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段明确表示‘周边网体12还在底板的后部包括一系列分别在几个圆弧形行列上的蒸汽出口孔10,靠近底板后边缘并位于底板纵向轴线附近的孔眼10的内径比较大,约为2至3毫米’,该表示进一步印证了网体上并非所有的蒸汽出口孔均小于4平方毫米,故帅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案件评述
在处理专利无效、侵权分析、侵权诉讼等案件时,权利要求解释是区别现有技术或涵盖侵权产品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权利要求解释的正确性往往与案件的成败息息相关。
在上述系列无效和侵权诉讼中,万慧达北翔代理人在仔细研究权利要求书、特别是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上述争议特征应理解为开放式表述。为了确保该理解正确,万慧达北翔代理人还仔细研究其他内部证据,例如涉案专利的审查历史等等,并未发现与上述理解冲突的内容。综合分析所有内部证据后,认为可以明确上述争议特征含义,并据此建立争辩策略,最终争议特征的开放式解释获得专利复审委和侵权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该系列案件对权利要求解释具有一定借鉴作用。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不能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内容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这不意味着不能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和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当权利要求解释存在争议时,应首先全面仔细研究内部证据,作为内部证据的说明书及附图就像权利要求的字典,是理解权利要求含义非常重要的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其他例如审查档案、专利家族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然后综合判断是否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只有在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时,才可用例如工具书、教科书等外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