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内车被刮,停车场要不要担责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莲花小区停车场系可供社会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停车场,该停车场的管理者为莲花物业公司。

一、案情简介
莲花小区停车场系可供社会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停车场,该停车场的管理者为莲花物业公司。
2019年2月20日18时许,叶先生领取计时停车卡后(有停车费收据),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16XXX的英菲尼迪牌轿车停放该小区地下停车场。
21时许叶先生发现发现车的右侧后视镜被刮下、右侧前、后两门,以及右后叶子板有多道划痕。于是立即向停车场工作人员报告,停车场工作人员调取摄像记录回放,发现车辆系被旁边车牌号为苏B39XXX的大众小轿车剐蹭所致。叶先生将车辆开至4S店进行检修,叶先生支付了维修费22177元,但莲花物业公司却不愿意赔付叶先生修车费。
二、分歧
车主叶先生认为:自己向莲花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将机动车交与莲花物业公司保管,与莲花物业公司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若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莲花物业公司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莲花物业公司应当向其赔偿汽车修理费22177元。
莲花物业公司认为:第一,车主叶先生并未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自己公司只是提供供车辆停放的场地,收取的停车费只是场地占用费,双方未有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车主叶先生也未将车钥匙、行驶本等交给停车场保管,故自己不负责车辆的看管,即使车主叶先生认为莲花物业公司有看管义务,因为自己在停车场安装了先进的监控设备并派人巡逻,也已经尽到相关保管义务。第二,造成叶先生车辆损伤的直接侵权人是第三人,与莲花物业公司无关,叶先生应向直接侵权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三、笔者观点
针对车主叶先生、莲花物业公司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经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裁判文书,做如下分析:
首先,车主叶先生与莲花物业公司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莲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妥善保管义务。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可知,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就决定了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具有较高程度的控制权。具体到本案中,认定双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的关键在于考量莲花物业公司是否暂时性取得了对涉案车辆的控制权。
本案中,莲花物业公司所管理的莲花小区停车场是一个封闭的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有专人管理,车辆进入停车场需要在小区门口领取计时卡后方可进入停车场,车辆驶出停车场时需要刷卡并向莲花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交费后方可离开,可以认定莲花物业公司对车辆拥有较高的控制权,这一点不因叶先生是否交付车钥匙、驾驶本而改变。另外,该莲花小区停车场系封闭的计时收费的营利性停车场,且莲花物业公司实际也收取了叶先生的停车费,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关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知,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莲花物业公司主张其已经在停车场安装了先进的监控设备并派人巡逻,已经尽到相关保管义务,故不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但是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并未显示莲花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了巡逻,莲花物业公司亦未能提交其按时巡逻的有效证据,仅安装监控设备不足以证明万商物业公司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莲花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刮蹭车辆的侵权行为,故莲花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第三,至于莲花物业公司应在多大损失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应考虑莲花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车主叶先生的车辆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本案车损的直接原因系第三方刮蹭所致,莲花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风险隐患或采取预防措施,致使车损结果发生,莲花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也是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但车辆损失的后果不可全部归责于莲花物业公司,莲花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违约程度相适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上查阅了相关的判决书,法院一般综合各方因素酌定停车场负责人承担案涉车辆损失的20%左右的责任。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车主叶先生仍可以就其他损失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涉案车辆被损坏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车主叶先生与划伤车辆的侵权人之间形成的侵权关系,以及车主叶先生与莲花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保管合同关系,叶先生有权选择以莲花物业公司违约为由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当然,有人认为莲花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直接侵权人索赔,笔者因为未检索到相关法律依据,所以对此观点持保留意见。
四、延伸
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停车场入口处张贴“免责声明”,大概内容是本停车场只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汽车擦碰问题,本停车场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该停车场是收费性质的停车场,消费者缴纳了停车费以后就与停车场直接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管义务,出现损失应该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当的赔偿责任。所以,停车场单方制作的“免责声明”,内容具有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合同性质,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停车场并不能因为贴有免责字样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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