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文章中,笔者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包人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事先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不得损害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受到损害。具体而言,笔者分析整理相关案例,对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人民法院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以尊重意思自治为原则
《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2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的逻辑思路是:“约定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行为原则上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中骏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88号】中,认为:“首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还是一贯的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分问题,均秉持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或放弃,但是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应为无效的原则……。”
二、以保护工人利益为例外
依据判断该行为有效与否的关键在于作出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这就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在个案中将承包人这一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清偿能力进而是否影响到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程度纳入主要考虑因素。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51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该条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权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涉案《承诺书》虽系作为承包人的苏州凤凰公司向作为发包人债权人的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作出,而非直接向发包人金瑞公司作出,但《承诺书》的核心内容是苏州凤凰公司处分了己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承诺书》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给作为发包人的金瑞公司用于金瑞商业广场项目建设为所附条件,则判断苏州凤凰公司该意思表示、处分行为的效力必然仍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者限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本案中,尚无证据显示苏州凤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但华融福建省分公司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仍要讨论苏州凤凰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客观上产生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后果。就本案而言,金瑞公司在苏州凤凰公司就金瑞商业广场项目施工后并未支付工程款以至双方涉诉。政府部门亦于2014年1月间为苏州凤凰公司垫付建筑工人工资1300万元。……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在本案中,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华融福建省分公司虽主张政府部门垫付的建筑工人工资已经通过执行款项得到了受偿,但是苏州凤凰公司取得相应执行款正是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案例亦可看出,在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下,该放弃行为是无效的。
三、实际施工人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对承包人无效
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所作出的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在未得到承包人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对承包人不具有拘束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书中,承包人庐南公司提交意见称,庐南公司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依法享有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建设初期,庐南公司与千帆公司之间的委托仅是就案涉工程承建和管理的内部委托,庐南公司并未委托千帆公司对外进行放弃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任何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盛公司关于千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出具的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对庐南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实际施工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不能对承包人产生拘束力。
结 论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原则有效,但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实际施工人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之承诺,除非有承包人的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否则对承包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承包人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规则
作者:王佩瑶 孟向阳 翟越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在上期文章中,笔者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包人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思路。